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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伊斯蘭文化對構建和諧社會的積極意義


和諧社會是人人嚮往和期盼的理想社會,人人都渴望過舒適的生活,安居樂業。和諧社會包括個人自己身心的和諧、家庭的和諧、鄰里的和諧、個人與他人(各階層人士包括不同信仰、不同民族的人士)的和諧、個人與社會的和諧、個人與國家的和諧、個人與大自然(一切被造物)的和諧。和諧社會是民主法制健全的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是誠信友愛的社會,是互助合作的社會,是合理有序的社會,是進步發展的社會,是安定團結的社會。伊斯蘭文化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建設性指導意義。

伊斯蘭文化是信奉伊斯蘭的廣大穆斯林的文化,它直接影響穆斯林的思想和生活。其中有許許多多和平和諧的理念,淺談以下幾點供大家參考,不妥之處,希望批評指正。

第一,和平是伊斯蘭的宗旨之一。

伊斯蘭的本意就是順從與和平,安拉的九十九個尊名之一是和平,穆斯林見面的問候是和平(平安),拜後的祈求是和平,天堂的名稱之一是和平的宅園等等。伊斯蘭的和平理念包括四個方面:

(一)人與造物主之間的和平。安拉是宇宙萬物的創造者、掌管者。人是被造物,是安拉的僕人,是安拉在大地上的代理者。真主說:  “我必定在大地上設置一個代理人。”  (《古蘭經》2:30)作為真主的代理者就必須服從真主的命令,按照真主的旨意治理世界,從而達到人與真主之間的和平。也就是說不可逾越真主的法度,要有法制觀念,人人守法,社會才安定。(二)人與自身的和平。人由於信仰真主,對人生有正確看法,遇事看的開、放的下。內心因紀念真主而平靜和諧,和諧應該從心開始。個人內心的和諧是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基礎。沒有信仰的人,精神空虛,沒有正確的人生觀,容易發牢騷。俗話說,牢騷太盛防腸斷,牢騷太多就很容易製造不和諧的聲音。

(三)個人與他人之間的和平。人類同根同源,都是真主創造的,都是阿丹哈娃的的子孫,儘管人的膚色、語言、種族、信仰不同,都應該相互瞭解、相互尊重,共同生活在一個和諧的人類大家庭裡。正如真主所說:  “人類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部落,以便你們互相認識。在真主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古蘭經> 49: 13)

(四)個人與大自然(一切被造物)之間的和平。真主創造的宇宙萬物都是為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真主說:  “他已為你們創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複經營諸天,完成了七層天。他對於萬物是全知的。”  (《古蘭經》2:29)這充分體現了真主創造萬物以人為本的思想,人應當感謝主恩,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不浪費不過分,注意保護生態環境,與大自然和諧相處。

第二,敬主愛人是伊斯蘭的核心價值。

真主說:  “你們當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當親愛近鄰、遠鄰和伴侶,當款待旅客,當寬待奴僕。真主的確不喜愛傲慢的、矜誇的人。”(《古蘭經》4:36)穆罕默德(願真主賜他平安與吉慶)說:  “你崇拜真主猶如你看見他,儘管你看不見他,他確能看見你。”一個崇拜真主、敬畏真主的人,即使身居高位、權力在握、腰纏萬貫,也自然會謙虛、誠實,也絕不會高傲自大、濫用職權、揮金如土。因為他知道,他所擁有的一切,都是真主賜予的,都是屬於真主的。如果利用得好,會得善報;如果利用得不好,將遭懲罰。齋戒能使人更加敬畏真主,無人監視,自覺自願地由黎明至日落戒吃飲及房事。這種自我控制自我約束的精神,如果實踐在日常生活中,那麼一個穆斯林社群,就根本不需要員警。伊斯蘭宣導仁慈博愛,愛眾生,愛所有被造物。真主說:  “我的慈愛是包羅萬物的。”  (《古蘭經》7:156)真主派遣穆聖就是為了慈愛眾世界,真主說:  “我派遣你,只為憐憫全世界的人。”  (《古蘭經》21: 107)人類都是獨一的造物主創造的,是一個人類大家庭,彼此之間應當相互關愛。穆聖教導我們:  “愛人如愛己”。對非穆斯林也是以仁慈相待,真主說:  “未曾為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也未曾把你們從故鄉驅逐出境者,安拉並不禁止你們善待他們,公平地對待他們。”  (《古蘭經》60:8)對仇敵,以德報怨,化敵為友。真主說:  “善惡不是一樣的,你應當以最優美的品行去對付惡劣的品行,那末,與你相仇者,忽然間會變得親如密友。”  (《古蘭經> 41: 34)

第三,道德是伊斯蘭社會制度的基礎。

真主派遣封印使者穆罕默德(願真主賜他平安與吉慶)就是為了完美人類的倫理道德。正如聖訓所說:  “我被派遣為聖,就是為了完美一切高尚的道德。”真主說:  “你確是具備一種偉大的性格的(高尚的道德)”  (《古蘭經》68:4)有人間聖妻阿依莎(願真主喜悅她)有關穆罕默德(願真主賜他平安與吉慶)的品德怎麼樣?她說:  “他的品德就是古蘭經。”穆聖是人類的楷模,具有完美的道德品格。因此,古蘭經是人類道德的寶庫。如果人人都按照《古蘭經》的教導去做人,那就天下真的太平了。令人遺憾的是,穆斯林本身目前還沒有做到,這是值得我們深刻反思反省的。實際上,和諧社會在哪裡?就在《古蘭經》裡。

第四,  “舒拉”是伊斯蘭的民主協商制度。

真主說:  “你當與他們商議公事。”  (《古蘭經>3:159)又說:  “他們的事情是互相商議的。”  (《古蘭經》42: 38)穆斯林國家的執政者必須遵行《古蘭經》和聖訓中明文規定的事情,如遇到經文中沒有規定的事情,那就要同眾人協商,按照多數人的意見解決問題。這就是要聽取民意,從善如流。只有人民的合理訴求得到執政者的接納和解決,人民才會自覺服從執政者的統治。如果執政者一意孤行,無視人民的合理訴求,利用高壓甚至動用武力來對付民眾的合理訴求,以期達到穩定統治的目的,那只不過是治標不治本,避得了一時,避不了長遠。要想社會長治久安,就一定要標本兼治,把不穩定的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另外,執政者要廉潔奉公,嚴禁貪污腐化。真主說:  “你看見他們中有許多人,急於作惡犯罪,超過法度,吞食賄賂,他們的行為真惡劣!”  (《古蘭經》5:62)

第五,公正是伊斯蘭法制的核心。

公正是權力的基石。健全的法制和秉公執法,建立正義公正的社會,對構建穩定和諧的社會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真主說:  “如果你給他們判決,你當秉公判決。安拉確是喜愛公道者的。”  (《古蘭經》5:42)又說:  “你們絕不要因為怨恨一夥人而不公道。你們當公道,公道是最近於敬畏的。”  (《古蘭經》5:8)又說: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維護公道,當為真主而作證,即使不利於你們自身,和父母和至親。無論被證的人,是富貴的,還是貧窮的,你們都應當秉公作證。”  (《古蘭經》4:135)以上三節經文所昭示的真理,就是人人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任何人犯了法,不管其職位有多高,還是多麼有錢有勢,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只有這樣人民才會擁護執政者,才會有社會正義。社會才有和諧的基礎。

第六,天課是伊斯蘭社會財富分配制度。

天課是“沙裡阿”教法規定的,是強制性的。除天課外,鼓勵自願施捨,幫助弱勢群體。伊斯蘭認為,所有財產都是屬於真主的,人擁有的財富都是真主賜予的。人只不過是財富的代管者而已。任何社會都有窮人和富人,這也是真主的定度,真主說:  “在給養上,安拉使你們一部分人優於另一部分人。”  (《古蘭經》16: 71)但是,真主也明確規定了在富人的財產中,有窮人的份額,  “有乞丐和貧民的權利”  (《古蘭經》51: 19)。  “他們的財產中有一個定份,是用於施濟乞丐和貧民的。”  (《古蘭經》70:24-25)富人繳納天課説明窮人及有需要人士,既純潔了自己的財產,滌除了私欲和貪婪,淨化了心靈,也消除了窮人的妒忌和仇富心態,從而對富人產生好感,縮小了貧富差距,化解了由於社會財富分配不均而產生的社會矛盾,有利於社會穩定。

綜上所述,縱觀博大精深的伊斯蘭文化,當中的確富有大量的和平和諧理念,很值得發揚光大。穆斯林應遵循真主的教誨:  “你們是為世人而被產生的最優秀的民族,你們勸善戒惡,確信真主。”  (《古蘭經》3:110)只有秉承這些和諧理念,我們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和諧世界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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