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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衝撞健身房使民眾面臨生命遭剝奪危險 法院:涉嫌殺人未遂罪
臺中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殺人未遂案件作出判決,認為行為人駕車衝撞健身房的行為令健身房的員工、會員面臨生命遭剝奪危險,因此依刑法第271條的規定,判處行為人五年八個月的有期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男子於今(一百一十三)年五月時曾到知名網紅所經營的健身房臺中旗艦店應徵,卻未被錄取,事後男子以社群網站私訊該名網紅也未獲回應,因而心生不滿。六月時利用協助友人載運物品的機會,駕駛友人承租的小貨車基於殺人不確定故意及強制、損壞他人物品的犯意,朝健身房大門衝撞而駛入館內,造成健身房的大門、地板及貨車受損,所幸並無人員傷亡。
法院表示,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的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的故意,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而未生死亡結果為要件。以行為人駕駛車輛行進間肇事,判斷有無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應綜合犯行當時的行進狀況、犯行當時有無加速、惡意衝撞、被害人狀態等情況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具體的認識,以判斷其主觀犯意為何。
法院指出,行為人衝撞健身房大門前,有先開上健身房門前的階梯,須加速才能從平面的人行道、柏油道路逐階而上衝入健身房館內。且除了遭撞的大門外,大門往前飛出撞上前方的紅龍柱、立牌等物品,立牌因此呈現搖晃狀態,可見車速不慢、撞擊力道不輕。館內有員工在櫃檯內、數名會員在閘門後方的區域,且衝撞當下有民眾準備從閘門走向大門,一旦有員工、會員恰好靠近大門,或行為人行車方向有所偏移,則行為人駕車衝撞的行為,很有可能波及館內人員,進而發生致人死亡的結果。
法院進一步指出,以客觀情狀而言,行為人駕車衝撞時有加速,且明知有民眾在館內健身,卻未察看當時是否有員工、民眾進出、靠近大門或坐在大門旁的座位區休息,亦無踩煞車、轉彎或是鳴按喇叭等示警行為,即駕車衝撞健身房大門。其行為有波及館內人員的高度可能,不得僅因當時無人走向大門,即可因此推論行為人無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此外,物品受撞飛出時,也有砸中附近之人而死亡的可能,乃一般人依日常生活經驗所得預見之事,因此法院不採信行為人的說詞,認定行為人涉嫌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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