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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申請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 應有實際居住的事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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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 應有實際居住的事實

國稅局日前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避免因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降低個人重購房地的能力,民眾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才能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個人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可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按比率計算扣抵稅額。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此外,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所謂的「居住」,則需具「實際居住的事實」,須同時符合上述條件,才有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的適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購買房屋並遷入戶籍,於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出售該房屋,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於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購買新屋,申請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惟該局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持有舊房屋期間用水情形註記為空戶,用電亦為少許度數,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而言,納稅義務人持有期間顯無實際居住事實,雖其本人戶籍設於舊房屋且該屋無出租及營業情形,然而無居住的事實與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准其重購退稅的申請。

國稅局指出,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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