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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簽章應符合一定保證等級強度 數發部修正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數位發展部於(11/14)日修正「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未來將視國際電子簽章技術發展趨勢,不定期檢討更新具電子簽章法效力的電子簽章技術,主管機關得藉由建立電子簽章服務登錄機制、相關標準的認驗證機制或其他推廣機制,以利電子簽章的認定,且數位簽章應符合一定保證等級強度,確保其具安全性及可信性。
數發部指出,文件或簽章的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的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因此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8條就所謂合理方式及期間訂定通案性的認定原則,所稱合理方式,是指以言詞、書面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的方式為之;至於合理期間自告知相對人之日起不得少於三日。此外,由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為區別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的法律效力,使數位簽章具安全性及可信性,同細則第9條要求數位簽章應符合一定保證等級強度。如簽發的憑證未符合保證等級強度,即不生推定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數發部進一步指出,為了因應數位時代的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主管機關依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應參考國際電子簽章相關技術標準,徵集專家意見,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的電子簽章技術,並得建立電子簽章服務登錄機制、相關標準的認驗證機制或其他推廣機制,且由於一般大眾對電子簽章技術不甚熟悉,主管機關也得藉由建立電子簽章服務登錄機制、相關標準的認驗證機制或其他推廣機制,以利電子簽章的認定。
數發部最後表示,考量數位簽章憑證具有辨識簽署人身分及電子文件真偽的功能,憑證機構為關鍵數位信任服務提供者之一,為確保憑證機構遵循資訊揭露義務,並在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如實依該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服務,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就憑證機構執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的服務,得視需要進行查核,憑證機構應予配合,以強化主管機關對憑證機構的監理,且主管機關為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得請憑證機構提供資料,以利了解、統計國內數位簽章憑證實際簽發與應用情況。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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