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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將面臨 2 年以下刑責 金管會:強化洗錢防制監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2/5)日表示,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已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制及非法業者的刑事責任,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反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法人違反,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也科處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指出,為強化我國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的洗錢防制監管,對於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依同條第4項規定,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法人違反,除了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也科以十倍以下罰金。
此外,有關虛擬資產相關服務,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包括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的交換、虛擬資產間的交換、進行虛擬資產的移轉、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以及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的相關金融服務,如擬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相關服務的業者,必須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後,才可從事相關業務,否則即屬非法行為。
金管會最後表示,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應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的文件及程序申請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將面臨最高有期徒刑兩年的刑事責任。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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