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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 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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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 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日前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0607350號令,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該營業人對買賣雙方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財政部表示,網路連線遊戲迅速發展,玩家間就遊戲幣的交易日益普遍,因此類交易均於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營業人從事遊戲幣交易的外觀形式採先買後賣模式營運,並搭配一定買賣雙方實名身分驗證及履約保證機制,以預防詐騙及提升交易安全。

財政部舉例說明,營業人於網路揭示遊戲幣兌換新臺幣之比值為賣家比值一百四十比一及買家比值一百三十比一,賣家將出售十三萬枚遊戲幣轉入營業人經營的遊戲帳號,營業人即支付價金九百二十九元予買家,嗣另一位買家向營業人購買十三萬枚遊戲幣,營業人收到該買家價金一千元)後,將其遊戲帳號內的十三枚遊戲幣轉入該買家的遊戲帳號。就交易外觀形式,營業人同時經手金流買賣價金及物流遊戲幣,似屬先買後賣遊戲幣,惟倘按進銷貨模式認定,就營業人銷售予第二位買家的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實務上因其交易前手時為個人,該個人如係向遊戲營運業者購買遊戲幣,因該業者一開始已就銷售額全額報繳營業稅,本次營業人將因無法向前手個人賣家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形成其售予第二位買家時又按銷售額全額課稅的情形,將導致營業稅稅負增加。至於交易前手為營業人之情況下,因營業人可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其售予第二位買家按進銷項模式課徵營業稅,尚不致發生按銷售額全額課稅的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向前手個人賣家購買遊戲幣時,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七十一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若第一為賣家為營業人時,營業人應按收取第二位買家的價金一千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其自第二位賣家取得九百二十九元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考量是類營業人的產業特性及其交易模式確有特殊性,且其服務對象包含遊戲幣買賣雙方,為合理化其租稅負擔,財政部釋明前開課稅規定,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即可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此外,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個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勞務範疇,應於當月銷售額達四萬元時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若未來起徵點有調整的話,則依調整後金額辦理稅籍登記。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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