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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中小企業增僱員工適用對象 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修正辦法
經濟部與財政部於日前表示,為配合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起至一百二十二年止,並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要件,會銜修正「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修正增僱員工適用對象,提高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
為明確用詞,新修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明定基層員工定義,並考量政府推動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包含部分時間工作模式,將六十五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納入;又為鼓勵企業提供長期、穩定性之就業機會,亦指出基層員工應為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同時為酌定每年公告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按日(時)計酬薪資範疇,排除僅監督或傳達、指揮協調職務之主管及監督人員,以其餘類別人員中平均經常性薪資最高者為認定基準,並確保薪資費用適用範疇契合國內薪資成長幅度,增訂同條第2項規定。
為明定適用員工範圍,新修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適用要件為增僱二人以上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又為鼓勵企業將部分工時員工轉為全時工時員工,於同款後段增訂二十四歲以下部分工時轉全時工時員工者,視為增僱。此外,依最低工資法第13條規定,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為配合最低工資實施前仍適用基本工資之過渡期間,同條第5項規定,最低工資依原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計算。
原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所定人力派遣服務業不得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規定,原係考量派遣勞工無穩定之工作保障,不符增加國內實質就業機會,惟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已適度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新修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將人力派遣服務業納入適用。另考量因併購而轉入之員工非屬增僱員工,新修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刪除原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款前段有關收購他企業之營業或財產而增僱員工排除適用租稅優惠之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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