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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遺產繼承到底要怎麼處理?專家在此告訴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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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8 20:27:22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遺產繼承到底要怎麼處理?專家在此告訴你!

縱橫新聞/編輯部
2025.02.08 19:35
   
蔡耀德碩士 / 專欄作家

北科大經營管理系理事長,宏國德霖不動產經營系會長,美國(APMP)大型專案管理專家,第二十屆國家玉山獎傑出領導人,亞洲華人之光,金傳獎,金炬獎,多項貢獻獎

近期影藝圈發生的一些事件引發了對跨國繼承和海峽兩岸繼承問題的討論,以下是幾個想法:

兩岸繼承關係:以S個案為例,若其大陸配偶生育了兩位子女,首先需要了解這兩位子女的國籍是屬於台灣國民還是大陸人民。如果是大陸國籍,則需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辦理。
繼承人屬於台灣國民:若繼承人屬於台灣國民,則根據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的繼承關係為直系血親及卑親屬,這些人將享有優先繼承權。
有遺囑的情況:如果被繼承人事前立有個人遺囑,身故後將會牽涉到特留份問題,需明確解釋。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雖然兩名子女尚未成年,法院雖然判定生父為優先監護人,但在特殊情況下,如生活習慣和家庭背景考量,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也可能成為共同監護人。
S小姐的婚姻狀況:S小姐如果已經嫁給了韓國籍的具先生,雙方依據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三年內所共同取得的財產需先除去二,再進行繼承程序。
遺囑對特留份的影響:遺囑是否能對抗特留份?顯然不可。如果有遺囑且財產未分給具先生,韓先生將擁有兩項權利:第一,根據第五條請求配偶分配差額;第二,具先生將保障最低繼承權為1/6(應繼份的1/3)。

遺產繼承歸屬 / HSH.com
總結事實:

1. 台灣籍情況:具先生與兩位子女各得三分之一的遺產(子女的監護人另行協商)。

具先生情況:具先生在扣除夫妻權利財產後,再以三分之一進行繼承。
總之,個案涉及私人財產及家庭被公開討論,對家庭與子女都是二次傷害。法律事實無法抹滅,由於兩岸風俗習慣的不同,兩位子女在學習上也可能面臨挑戰。台灣的繼承事實與大陸既成事實應分開審理,以確保公平。

法源依據:

第67條: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配偶,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之限制。

(二)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不動產,但不得繼承作為居住用的不動產等。

(三)相關不動產仍需依土地法的規定辦理。

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該條文規定了婚姻關係解除後財產的平均分配原則,以及相關的例外狀況。
特留分和訴訟時效:根據民法第1146條,若繼承權受到侵害,可請求回復,並需注意提起侵害特留分訴訟的時效限制。
若在分配不公平的情況下,超過兩年的時效仍可依情況提出要求,但如已逾時,則將無法追求權益,繼承人務必把握時效內提出申訴。


遺產繼特留分計算 / 蔡耀德碩士
〈遺產繼承到底要怎麼處理?專家在此告訴你!〉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縱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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