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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古蹟保存計畫涉及土地使用或建築管理 法院:屬都市計畫及設計變更建議並非行政處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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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11 00:49:57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古蹟保存計畫涉及土地使用或建築管理 法院:屬都市計畫及設計變更建議並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文化資產保存事件作出裁定,認為古蹟保存計畫內容所涉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土地使用管制變更、建築管理、古蹟及其周邊景觀風貌管制,均屬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變更建議,均有待主管機關納入考量審議,作成都市計畫的變更始能具體落實,屬於對有關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變更建議,並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古蹟保存計畫範圍內的新建工程開發商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進行工程或開發行為。有鐵路公司以機關對於其投資公司的審議申請召開的數次審議會,均適用古蹟保存計畫的內容作為審查標準,而影響該公司建築執照申請,且對新建建築物的量體高度予以限高,並臆測古蹟保存計畫區域內存在考古遺址,應送審議且限制開發方式,認為古蹟保存計畫具有對外規制力的行政處分,已直接限制其權益或增加負擔,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因此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6號裁定指出,古蹟保存計畫,旨在對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的個案審查方式外,要求主管機關提前對於古蹟及其環境景觀的維護及保全作通盤構想,而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後,將該抽象方針性質的計畫提送古蹟所在地的委員會,供各該委員會考量,並於其規劃決議後,納入古蹟所在地的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以此方式落實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的目的。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表示,古蹟保存計畫是機關考量古蹟周邊的歷史脈絡特質,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規定進行景觀視覺影響評估及古蹟保存計畫所擬定,並以古蹟保存計畫範圍為基礎,擬定景觀風貌管制及都市計畫的變更建議,以達到維護周邊環境景觀的目的。依其計畫書內容所涉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土地使用管制變更、建築管理、古蹟及其周邊景觀風貌管制,均屬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變更建議,均有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程序納入考量審議,作成都市計畫的變更始能具體落實,屬於對有關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變更建議,並非行政處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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