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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一直住家裡僅做「這件事」 想不到地價稅優惠直接沒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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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20 21:34:4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 x 1
一直住家裡僅做「這件事」 想不到地價稅優惠直接沒了!

好房News/
2025.02.20 18:32
   

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阿美多年來一直居住在鳳山舊公寓,與兒子小明相依為命,考量兒子明年就要上小學,因此將戶籍遷入三民區姊姊家借戶籍,沒想到收到地價稅單,原本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改採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才發覺不是住在家裡,就能享有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無出租、未供營業使用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民眾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持續」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

民眾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持續」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

另外,有民眾為增加居住空間,購買相鄰房屋打通,相鄰的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和妻所有,戶籍僅設籍於一處,想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對此,地方稅務局也說,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財政部特別解釋,相鄰房屋之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且打通使用,原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新購買的房屋可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以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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