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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鄰居如不能和睦相處?有諸多罰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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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6-2 06:23:4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專欄】鄰居如不能和睦相處?有諸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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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鄰居如不能和睦相處?有諸多罰則



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主任)


古代人口稀少,都是住一樓或二樓的平房或獨棟透天厝,後來人口漸多,地價上漲,因此7樓以上大樓甚至12樓以上大樓愈蓋愈多。習慣住透天厝的前輩,反而不太喜歡住大樓,因為私密性較差,很多人一起住在大樓,產生了許多鄰居是否可以和睦相處的問題,以及許多噪音擾人的問題,有些鄰居還把許多東西堆在門口甚至堆在走道,也產生了進出不方便、樓梯通道被堵住、行走不便的紛爭與困擾,而倘若發生火災,更是衍生逃生困難的嚴重問題。政府及立法院為了管理現代社會的這些新的問題,在民國84年6月公布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守規矩、影響居住安寧與安全的鄰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規定了許多罰則,因此該法也被稱為「居家憲法」,是每一位住戶都要去關心跟研讀的,免得觸法而不自知,甚至有可能被管委會告到法院,法官可以判決該住戶強制遷離該大樓,也就是一般所謂的「惡鄰條款」。



例如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曾經有住戶多年以來不分晝夜大聲播放音樂、廣播、影片或彈奏樂器等噪音,嚴重妨礙社區住戶安寧,同棟住戶不堪其擾,因此向該住戶反映甚至到派出所報案,然而該住戶均置之不理。如果一般社區有這樣的情況,管委會可申請當地縣市政府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3款規定,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如果該住戶違規情節重大,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3個月內仍然不改善,則該社區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與第31條的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以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則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強制該住戶遷離。另外,「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1、燃放爆竹。2、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3、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根據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違反第8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1、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2、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3、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且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也就是說對於製造噪音的行為人,也可以向警察機關呈報,並對之處以罰鍰。


住戶雜物堆積走道,如果碰到火災,影響鄰居逃生甚至喪失生命,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因此住戶違反規定不改善,主管機關可處罰新台幣4萬到20萬罰鍰。如果有住戶因為營業行為例如開餐廳產生火災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2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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