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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其他具相同危害作業的場勞動檢查機構將予以停工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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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7-29 00:51:2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其他具相同危害作業的場勞動檢查機構將予以停工

勞動部(7/8)日,修正「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對於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勞動檢查機構亦將予以停工。

勞動部說明,近來化學工廠及百貨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各界關注,為避免因設施不良肇災,其他相同危害應全面檢討改善,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第3點針對設施違規而發生重大職災的工作場所,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例如:電梯井發生勞工墜落事故,將要求工作場所內所有電梯井全面停工改善;建築物外牆某側施工架發生倒塌、崩塌職災事故,其他側外牆施工架亦應一併停工檢討改善。為避免有再次發生災害之虞,應一併停工全面進行改善。

勞動部指出,對於經常發生職業災害的事業單位,因其內部管理制度已明顯失效,存有較高肇災風險,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肇災的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例某造工程於三年內發生過兩起職業災害,機構可就發生災害的分項工程處以停工處分,並要求事業單位徹底檢討其管理作為。對於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不管有無勞工罹災,其危害關聯性設施的場所,例如工廠某高溫、高壓製程發生洩漏火災、爆炸事故,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的場所因具危害關聯性,機構應處以停工處分,要求事業單位重新檢討其設施安全及管理制度,確保整體系統運作的安全。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為督促事業單位最高管理階層重視並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機構可要求業主、原事業單位及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的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出席復工審查會議,共同檢視改善措施的有效性,避免災害再發生。

此外,勞動檢查機構的停工處分並無期限,改善完成後才可以申請復工,違停工通知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依反勞動檢查法第34條的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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