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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再生燃料製造廠均應進行三階段審查程序 環境部修正辦法
環境部於昨(十)日修正「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明確規範從事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的指定公告事業應進行三階段審查程序,精進審查品質;另為強化審核機關對再利用機構管理及行政管理措施,針對首次申請、展延及變更運作時,訂定不同有效期限,並考量產業特性等因素,明定審查階段應現場勘查的案件類型,以利實務運作。
環境部指出,為強化再利用運作管理,新修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9條調整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者,首次、展延及變更運作申請時,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有效期限。同時為強化再利用機構管理,同辦法第11條新增審核機關受理再利用機構申請案件,考量產業特性及案件性質,除僅具批發零售業資格的再利用機構外,進行再利用的指定公告事業,涉及再利用的廢棄物項目或數量增加、再利用設備改變或再利用製程量能改變的新設、新提、重提、變更、異動案件及申請展延者,應於審查階段辦理現場勘查。
環境部進一步指出,為加強固體再生燃料製造的管理,新修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1條之2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採自行處理、自行再利用、依附表或公告管理方式,將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途,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新設、新提、重提申請,應經書面審查、現場勘查及試運轉的三階段審查程序。此外,執行試運轉者未依審核機關審查通過的試運轉計畫內容進行試運轉,審核機關應令其停止試運轉,並通知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核准試運轉的處分,並駁回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
環境部最後表示,指定公告事業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相關許可、登記、執照,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等設立許可文件,經撤銷、廢止或註銷,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基於法安定性考量,新修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明定自撤銷、廢止或註銷處分送達日起失其效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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