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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證券商設置簡易分支機構 金管會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開放證券商得設置或將一般分支機構變更為規模較小、人員精簡且業務範圍較簡化的簡易分支機構,將營業據點轉型為小而精緻的型態,提供業者設置營業據點多元選擇,同時降低證券商經營成本。
金管會指出,由於近年證券商朝數位轉型發展,線上開戶及電子交易比重日益提升,傳統臨櫃下單的交易模式已逐漸被電子下單取代,為進一步降低證券商經營成本,並提供業者設置營業據點的多元選擇,新修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9條明定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簡易分支機構,同法第20條也明定證券商申請設置簡易分支機構的資格條件。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證券商申請將現有國內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新增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0條之1規定,應符合最近一年未曾受周邊單位依其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的處分,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規定。若證券商因最近一年曾受周邊單位依其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的處分,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也得申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此外,簡易分支機構屬領有許可證照辦理證券業務的分支機構,同標準第21條規定,證券商每設置一家簡易分支機構應增加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考量證券商於原先設置分支機構時已增加最低實收資本額,且設置一家簡易分支機構應增加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金額與國內分支機構相同,故由一般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時免增加最低實收資本額。
金管會最後表示,由於簡易分支機構仍為一獨立之營業據點並辦理證券業務,須取得許可證照後方得營業,新修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4條之1規定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經金管會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向該會申請核發簡易分支機構許可證照的書件及程序,及該會得撤銷證券商申請簡易分支機構許可等事項。考量投資人對傳統經紀商分支機構營業櫃檯服務仍有一定需求,證券商每年度申請設置簡易分支機構併計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的總家數,不得超過三家,以利持續提供客戶服務。至於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營業項目,同標準第24條之3規定由證券商依其業務需求及人力配置規劃,選擇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證券經紀業務的招攬,或提供客戶辦理證券經紀業務的開戶前置作業及各項諮詢服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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