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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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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9-13 01:00:20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8/19)日表示,為確保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營業場所經營管理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分別承保公共場所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在保單約定之營業處所內因經營業務之行為或其相關設施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亦或在保單載明之活動處所舉辦活動,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金管會指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確保公共營業場所安全,多有規定轄下營業場所經營管理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按○○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第3條、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可分為「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分別承保被保險人(公共場所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或其受僱人在保單約定之營業處所內因經營業務之行為或其相關設施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亦或在保單載明之活動處所舉辦活動,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金管會說明,由於公共意外責任險係由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繳交保費投保,保險契約與受害人並無直接關係,因此保單相關的權利義務仍以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即被保險人)為主,受害人仍應向被保險人索賠,並由其轉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為保護受害人權益,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第16條第1項亦規定在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受害人仍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係依受害人實際損失程度與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數額決定,不是按照保險金額理賠,但保險公司賠償的責任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且限於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或「活動處所」內發生的意外,不是公共場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均可獲得理賠。受害人因意外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單據、財物修復單據均應妥善保存,以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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