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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租賃或受委託外籍船舶來臺工作期間 不得申請補給免稅燃料
財政部(8/19)日表示,外籍船舶受租賃、受委託來臺工作或承包國內工程期間,非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的經營國際貿易船舶,其專用燃料及補給物料,不可申請免稅,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徵稅。
財政部說明,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營國際貿易的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的燃料、物料免稅。但外國籍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所謂外籍船舶包括工作船、電纜舖設船、救難船、拖船、挖泥船、海洋研究船、海洋探測船、浮船塢等。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停靠基隆港的外籍電纜船,受委託來臺參與海底電纜修復工程期間,業者將自國外供應的船舶零件設備,逕向海關申報T4船用品轉運申請書,意圖按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免徵關稅及營業稅補給,且申報出口報單將補給該船燃油,亦擬免徵營業稅及貨物稅,經基隆關發現,並向業者溝通,因不符免稅規定,該國外供應船舶零件設備補給品,改以一般進口貨物徵稅放行,出口燃油則改向國內課稅區採購後,均已順利完成補給作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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