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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9 月 1 日起新青安貸款不計入建築放款總額 確保無自用住宅者購屋權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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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 日起新青安貸款不計入建築放款總額 確保無自用住宅者購屋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日表示,為落實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住房屋的政策,並同時考量銀行辦理不動產貸款的風險,銀行依「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核貸的案件,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後撥款者,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第1項本文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

金管會指出,前已要求各銀行貸款額度應優先提供民眾「首購」、「自住」及「已承諾」的房貸案件,對放款償還回收的額度,優先支應前揭案件貸款,並建立購置住宅貸款流量控管機制,及督導銀行公會設置「銀行購置住宅貸款資訊揭露專區」提供各銀行諮詢及申訴窗口以利民眾查詢。惟考量部分銀行因配合政策辨理各項自用住宅貸款,致依銀行法第72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計算的比率偏高,民眾向各分行申請辦理自用住宅貸款時,銀行多以額度受限等理由無法受理。

金管會說明,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9月4日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令,銀行依據財政部所定「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核貸之案件,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後撥款者,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第1項本文限額,以確保銀行信用資源可用於無自用住宅青年之購屋貸款。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銀行應建立妥適的金融商品銷售文化及法令遵循制度,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做為貸款的搭售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金管會將透過日常監理及金融檢查,督導各銀行落實執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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