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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券商分支機構應設置內部稽核 1 名 簡易分支機構則得由其他分支機構內部稽核兼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各證券商的分支機構,每一分支機構應設置內部稽核一名,但簡易分支機構的內部稽核得由其他分支機構的內部稽核兼任。另證券商在不影響經營風險的情況下,其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得不設專職的內部稽核人員,惟必須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
金管會指出,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服務事業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的內部稽核單位,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的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應設置職務代理人。
有關證券商應設置專任內部稽核最低人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9月2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號令規定,經營證券經紀、自營、承銷三種證券業務的證券商,其業務人員合計數在四十人以內,應設置內部稽核二名,四十一人以上,應設置內部稽核三名。若是經營證券經紀、自營、承銷其中二種業務的證券商及專業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承銷商,其業務人員合計數在四十人以內,應設置內部稽核一名,四十一人以上,應設置內部稽核二名。
此外,各證券商的分支機構,每一分支機構應設置內部稽核一名,惟簡易分支機構的內部稽核得由其他分支機構的內部稽核兼任。另證券商在不影響經營風險的情況下,其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得不設專職的內部稽核人員,惟必須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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