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212|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不當排放廢氣並逃漏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最高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美食達人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昨天 01:10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不當排放廢氣並逃漏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最高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0/21)日表示,有合成皮製造業者不當排放揮發性有機廢氣並逃漏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環境部說明,發現有合成皮製造業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蓄意登載製程採用水性環保樹脂塗料,但實際上卻使用含大量甲苯及丁酮等揮發性有機物樹脂塗料的不實申請行為。同時將製程原物料使用量以多報少,且排放管道廢氣經檢測有害空氣污染物甲苯超過法規排放標準二十四倍,業者不實申請及申報不實空氣污染防制費行為,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刑責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環境部指出,甲苯為有害空氣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2項所定標準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該事業排放管道廢氣進行檢測甲苯濃度,檢測結果超出排放標準高達二十四倍。同時甲苯為有害空氣污染物,檢測結果亦超出排放限值,涉犯同法第53條刑責規定案件。

環境部進一步指出,業者應據實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及依法誠實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若有製程原物料種類、使用量變動及短漏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情形,應主動向各縣市環保局申請許可變更及補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否則一旦被查獲將面臨科處刑責與追繳兩倍短漏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一路好走,寶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12-3 15:15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