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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民眾得退出健保資料利用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三讀通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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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昨天 00:4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民眾得退出健保資料利用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1/2)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除了健全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規範,賦予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同時定明罰則,確保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經依法定程序處理後的安全性與合理性,並完備對人民資訊隱私權及自主權益的保障。

衛福部表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揭示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違憲,並且要求在三年內進行修法。為完備憲法第23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保障,且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就全民健康保險資料於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制定規範,以完備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保障,增進全民健康福祉。

為保障個人健保資料的當事人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的權利,並使當事人知悉健保資料為政府機關持有的情形及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的類別,新法規定主管機關及保險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公開持有健保資料的有關事項時,應一併公開當事人得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與請求方式、受理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且當事人得填具申請書,請求停止其健保資料的全部或一部的特定目的外利用,賦予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此外,在新法施行起三十天內,衛福部、健保署應該停止受理政府、醫院及學術機關使用健保資料,民眾也可在三十天內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

衛福部最後表示,有鑑於健保資料為機敏性資料,其洩漏對人民之權益危害甚大,故新法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機房,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考量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為國家生存及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新法也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0條之1規定,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從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予以嚴懲。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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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昨天 05:34 |只看該作者
蠻不錯的, 超擔心健保資料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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