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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挪用櫃員現金及客戶換匯現金 處銀行 1200 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針對一起銀行前行員挪用款項及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機制所涉缺失一案作出裁處,認為銀行未完善建立有效的員工異常行為偵測及風險預警機制,也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台幣一千兩百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有銀行陸續發生行員挪用客戶款項或公款等違規行為,挪用手法包括冒名申請貸款、挪用櫃員現金及代收付款項、挪用客戶換匯現金等。顯示銀行未完善建立客戶資料變更、員工行為管理機制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缺失事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適當的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同條第3項則規定,銀行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匯兌、授信、外匯、新種金融商品及委外作業管理。
金管會指出,由本案可見該銀行未完善建立有效的員工異常行為偵測及風險預警機制,如長期大量移轉客戶存款至員工帳戶、員工帳戶與特定帳戶間的頻繁金流;外出收付款延遲入帳、常有短暫缺口;櫃員現金覆點及日終結帳作業流程中,甚至出現盜用覆點人員職章情形及覆點後再偷取出現金的情形。總行未建立妥適交易模式異常偵測系統及員工行為監測制度,致未能及時發現違規行為。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該銀行雖已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但未落實或未被有效強制執行,如親簽與本人確認程序未落實;對帳單寄送、客戶聯絡資料變更等敏感作業未落實雙人覆核機制;外出作業、臨櫃收受款、櫃員覆點及日終結帳等已訂有規範,惟多次出現主管未核對交易明細、未查驗外務日誌,未落實監督、覆核等流程的遵循。總行未能即時發現上開持續性缺失,顯示對分行管理的深度及廣度不足。且未落實執行帳戶交易監控的審查作業,其中一名涉案行員經查有十四筆符合洗錢表徵案件,銀行雖已依規辦理審核,惟未從資金來源帳戶開始調查,逕以行員個人帳戶間的資金調度、交易金額符合身份背景、資金來源合理,認定無異常情事,有未落實執行帳戶交易的審查作業。行員皆因私人投資虧損、高利貸壓力或週轉困難等因素,致發生挪用款項情事,顯見董事會及管理階層對於落實員工誠信文化及道德行為的作為,核有不足。
上開缺失顯示該銀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事,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一千兩百萬元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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