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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還記得台中彰化地方法院的判決嗎?
襲胸摸臀沒罪的判決使得大家議論紛紛
我本身去查了一查 覺得這是法律的漏洞和矛盾的地方
為何法官判無罪?
為何判不是強制猥褻?
法條引用錯誤嗎?
這要從"個人感覺"說起
先從刑法224條"強制猥褻"說起:對於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如果被強制襲胸摸臀有犯到"強制罪"但不違反此罪
原因是在"猥褻"二字
猥褻是必須使得被害男女有"性慾"才算
也就是說被襲胸摸臀五秒不會引起個人"性慾"
所以如果引用強制罪是對的 但是卻不是強制猥褻罪
我們再由罵人的觀點切入
在公開場合下罵人三字經就有公然侮辱罪
罵人才不到五秒就有罪 而且還要判賠
被罵後通常在三秒內就有反應
被襲胸摸臀也會在短時間有反應
可是卻要引起"性慾"才算猥褻
這真的是很矛盾
所以如果女性朋友有遇到襲胸摸臀的狀況
要跟法官說自己的感覺很敏感有感覺
這才會使得對方有強制猥褻的情況
不過還是希望立法者能立個法保護女性朋友才是
《 本帖最後由 黑色爵士 於 2009-3-29 23:09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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