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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襲胸摸臀沒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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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15 08:10:57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大家都還記得台中彰化地方法院的判決嗎?
襲胸摸臀沒罪的判決使得大家議論紛紛
我本身去查了一查 覺得這是法律的漏洞和矛盾的地方
為何法官判無罪?
為何判不是強制猥褻?
法條引用錯誤嗎?
這要從"個人感覺"說起

先從刑法224條"強制猥褻"說起:對於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如果被強制襲胸摸臀有犯到"強制罪"但不違反此罪
原因是在"猥褻"二字
猥褻是必須使得被害男女有"性慾"才算
也就是說被襲胸摸臀五秒不會引起個人"性慾"
所以如果引用強制罪是對的 但是卻不是強制猥褻罪

我們再由罵人的觀點切入
在公開場合下罵人三字經就有公然侮辱罪
罵人才不到五秒就有罪 而且還要判賠
被罵後通常在三秒內就有反應
被襲胸摸臀也會在短時間有反應
可是卻要引起"性慾"才算猥褻
這真的是很矛盾

所以如果女性朋友有遇到襲胸摸臀的狀況
要跟法官說自己的感覺很敏感有感覺
這才會使得對方有強制猥褻的情況
不過還是希望立法者能立個法保護女性朋友才是

《 本帖最後由 黑色爵士 於 2009-3-29 23: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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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5 22:43:06 |只看該作者
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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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9 14:16:48 |只看該作者
真是很矛盾的問題 也不知道 改天 法律 會改成

比較 明確的 判罰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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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5 00:02:48 |只看該作者
地院的法官本來素質就不一定
有的法官是從地院就很厲害
有的法官是從補習班讀死書系列(我不是指去補習的都是這樣喔~)
資質當然比較駑鈍
但是另一方面而言,法官的心證也本來就各有不同
所以其實見仁見智拉
不過個人還是認為該名法官駑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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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4 20:13:35 |只看該作者
只要女的有感覺不願意還是被強迫  .....那個男的就是猥褻...豈有此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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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1 17:59:54 |只看該作者
哇勒

到底是法律出問題還是法官判決有問題阿

被襲胸摸臀  還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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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30 23:47:06 |只看該作者
這個判決後來被高等法院改判為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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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4 15:59:32 |只看該作者
如果有一天法官的女兒被摸,不知會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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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3 12:53:16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這個法真的很矛盾
那意思不就是只要還沒有引起性慾就不構成犯罪?
這樣對女性的保護不就 ...
真的要快點訂定一套合理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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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3 11:04:10 |只看該作者
個人覺得有意圖就不對了!!!有出手就算是犯罪!!

婦女朋友還是要多多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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