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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通判決..你不可不注意的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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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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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3 13:26:3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
名男子, 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
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
少?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
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
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
不治, 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
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
男子不顧行人號誌,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
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大家可以模擬一下,討論一下,提醒你答案會讓你很.....


*********************************************

免責申明;

!

我只是以陳述客觀事實的角度來解析這整件事情,
其中沒有我的判斷值或傾向,更沒有要引導任何人的意圖!!
其實我覺得這三句話真都非常的寫實,
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

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沒有意外,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任何一張駕
照,都是要受過一定程度的訓練和教育才能獲得的,所以你絕對無法推
託說你不知道法條,或是沒注意到什麼而導致什麼..


所以不論你拿的是哪張駕照,客觀事實上你就被認定是清楚了解道
路規則,且有保握能正確地應變處理各種狀況,且維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那行人呢?
不好意思,生下來就會走路,是不需要懂任何事的,行人是沒有受
過訓練的,更何況行人是這麼脆弱的肉體,要面對這些危險的交通工具。




相信你一定聽過,情、理、法


法只是最後的保障;
台灣是非常講究人權的民主國家
沒有任何事情! 會比死了一個人還嚴重
法你說的過去,不好意思,現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
簡單說;就是死者為大 道義責任。


第一個案例;
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
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 錯50% 賠一半。


第二個案例;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但該名行人並未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
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今日造成人員死傷,
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 錯50% 賠一半。


第三例最慘;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該名行人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
駕駛行經人行穿越道,皆須減速慢行,雖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
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
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本案之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
因為未減速慢行,而造成人員死傷,漠視行人安全的行為,
明顯有重大缺失,需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會
正義。


以上三案例
若無法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將依肇事致人於死,吊銷駕駛執
照。


寫到這,顯然和你預期的有出入,除非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你突然明白台灣的行人為什麼可以這麼屌的過馬路了吧 !


慢慢走,三五陳群邊走邊嬉鬧,邊走邊講電話,
明明你綠燈 他瞪你一眼還是慢慢走,
從馬路的分隔島跳出來,把快車道的你下出冷汗,


管他天橋、地下道、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你是行人,真的不要怕
只要有斑馬線就走下去,管他什麼燈,
哪怕是下班時間的文化路、羅斯福路,
車再多又怎樣,有人叭你,
你就嗆他;幹!有種就把我撞死,
就算沒有斑馬線也別怕,闖高速公路的還有一半的勝算,
怕什麼!!

我以前想不懂
怎麼有砂石車會倒車再把人壓死,現在我全懂了
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假如你是案三的駕駛
你開的是砂石車! ,第一下下去沒死成植物人
對方剛好是家中支柱,那真的賠起來是巨額


倒車~給他死
工會幫我出兩百萬,保險再來賠,我再貼幾百萬結案,人命是可以
買賣的!!

我有我的家庭
我的人生
你白目
我只好倒車.......

簡單來說
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
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站在斑馬線上,等公車轉彎,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你贏定了~
沒有一家敢不賠,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歡迎用力的轉
讓許多人根本不知道事情嚴重性的人,
警覺一下,中華民國是多麼注重人權的國家

附帶一提
以上三案例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
因為很簡單,你犯法再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
我何錯之有,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

嗯...看到這..突然想到之前曾看過一篇文章...

文章內容也是提及到再台灣有一對外國人夫婦帶著小孩上街..
結果在上街的途中,因台灣的路霸使的人們都得走向馬路與車爭道....
而那名小孩卻遭到機車騎士擦撞到而雙方都倒地受傷..
在送醫的過程中,外國夫婦一直向機車騎士道歉...
而完全並沒有責怪機車騎士是如何撞倒小孩的意思..
是後向這對夫婦詢問下...才知到這對夫婦認為她們自己有錯在先..不得怪其他人....

有此可知外國人士是多麼的守法...
如果是本國人...可能第一句話就是.."幹X娘..是怎麼騎車的......."。
和大家分享∼∼


《 本帖最後由 臥蠶 於 2008-11-13 13: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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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6 11:11:42 |只看該作者
雲想 發表於 2020-6-6 06:38  
《遵守路權,人車安全》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碰撞,是否一定是轉彎車的錯?

在交岔路口最容易發生車禍之一,即 ...

茲詳觀開版大貼文後,似乎已逾越「信賴原則」、「比例原則」、「路權優先原則」、「因果關係」……等?。

當被害人如果違反以上原則者,何以能夠主張刑法過失致人於死或傷害?及民法侵權損害求償「與有過失」或「過失相抵」?。
依目前我國交通事故之發生,對於肇責鑑定係採「路權優先原則」為依據,簡單而言,行人與車輛都有注意與防止義務,如有不遵守交通規則規定,就是侵害路權行為,請詳參以下所載新聞案例以正視聽!

行人違規未走斑馬線被撞 受傷騎士求償勝訴

王姓民眾過馬路未走斑馬線,導致林姓騎士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受傷。騎士提起求償訴訟,士林地院認為,王姓民眾違規穿越馬路應負7成責任,日前判決賠償騎士1萬餘元,仍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騎士民國107年8月間騎機車行經台北市星雲街與康寧路1段106巷口,恰巧遇到王姓民眾沒有依規定走斑馬線,直接橫越馬路,導致與林姓騎士發生碰撞,造成騎士受傷。

王姓民眾抗辯,如果林姓騎士有注意車前狀況、禮讓行人,就不會發生車禍,所以沒有走斑馬線,與發生車禍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斑馬線具有路權劃分作用,能促使駕駛人行經時注意禮讓路人,但車禍發生時,王姓民眾不走斑馬線,不能說與車禍發生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否則將導致路權劃分喪失作用,危害整體交通安全。

另外,肇事責任經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林姓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王姓民眾違規穿越道路為主因。法官衡酌全案情況及行人行走斑馬線的重要性後,認為王姓民眾應負7成過失責任。

判決書並指出,精神慰撫金主要是考慮林姓騎士受傷對精神造成的痛苦,而騎士提供受傷後的就醫單據本來就少,車禍後不久回復正常生活也合於情理,因此,衡酌騎士傷勢為左膝鈍挫傷、經一次急診治療,慰撫金應酌定為新台幣6000元,判決王姓民眾連同騎士機車維修費用、醫藥費、慰撫金,應賠償共1萬1564元。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267289

《交通規則摘錄》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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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發表於 2020-6-6 07:58:33 |只看該作者
判決
跟裁決
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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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6 06:38:55 |只看該作者
《遵守路權,人車安全》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碰撞,是否一定是轉彎車的錯?

在交岔路口最容易發生車禍之一,即是轉彎車撞到直行車,此時肇事車輛間之路權歸屬及責任歸責,一向是許多網友打電話來問的問題,道路交通規則認定轉彎車必須直行車禮讓前車車,所以通常鑑定意見結果是轉彎車應為肇事主要因素,即使直行車有未注意前方或超速,亦可能認為是同為肇事原因,那什麼情況可以沒有責任呢?

首先,判斷路權之交通法規部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上開規定,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意旨相符,應屬有效,通常為法院援引認定交通過失之依據。換言之,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

在無「交通號誌」、「主幹道」例外的狀況,尤其,轉彎車免責之情形,甚為罕見!雖然在交岔路口轉彎,在舊法時期(95年前),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可較直行車享有優先路權,惟其後修正該規定,其理由略以:「實際駕車時雖難以認定,反造成駕駛人爭先搶道,發生事故。」故予以修正。因此最多僅在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或直行車車速過快、顯然未注意車前狀況予以減輕責任。


按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5360 號判決:「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   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   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   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亦即相對人已無法採取有   效之「防果措施」時,則由行為人承擔「防果義務」。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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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6 17:19:39 |只看該作者
jiechen 發表於 2008-11-20 23:27  
現在的台灣人根本就是沒有什麼法制觀念!
還都一個觀念...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錯!
車撞人就是車的錯!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這就是台灣的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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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表於 2020-4-6 13:27:34 |只看該作者
感謝大大的無私分享與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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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2020-4-5 06:45:07 |只看該作者
jackychou8 發表於 2009-1-2 15:27  
我怎ㄇ覺ㄉ法律好複雜喔~要多學學ㄌ

複雜的不是法律
複雜的是這些所謂的法官
沒有人說恐龍法律
唯有恐龍法官?
台灣人壓根不信任司法由來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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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2020-3-14 06:52:35 |只看該作者
相信台灣的司法
相信你包準死?

Rank: 12Rank: 12Rank: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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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2020-3-7 08:12:56 |只看該作者
要是相信司法
你就輸一半?
相信法官
肯定全輸?
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自古名言
由不得你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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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離線
48
發表於 2020-3-6 03:33:1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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