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4-23
- 最後登錄
- 2025-6-2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316
- 閱讀權限
- 60
- 文章
- 69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花蓮一名性侵假釋出獄接受電子腳鐐監控的劉姓男子,涉嫌於日前猥褻國小女童經指認後送辦,結果遭花蓮地檢署撤銷假釋,並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送回監獄服刑。
今年63歲的劉姓男子從20多歲起,就因性侵案件經常進出監所,至民國83年間涉嫌連續性侵、猥褻女童等多起案件被逮送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入監服刑,但因獄中表現良好,於今年10月間假釋出獄。
劉姓男子雖遭電子腳鐐監控且晚間又被禁足,但卻於12月20日下午利用白天的時間,從壽豐鄉志學村住處徒步約10公里,前往鄰近的月眉村部落尋找作案對象,結果發現一名8歲女童,劉姓男子以糖果誘騙女童帶到偏僻地點加以猥褻。
被害女童的母親事後察覺情形有異報警處理,吉安警分局清查可疑治安人口後,懷疑劉姓男子涉案可能性相當大,但卻難以相信帶著電子腳鐐還能作案,不過在傳喚到案經被害女童指認後無誤。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表示,劉姓男子在假釋時,檢方就已考量到再犯率可能很高的問題,除採取電子腳鐐監控外,還特別限制不得接近學校,晚間8時至隔天凌晨5時也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沒想到劉姓男子竟利用白天逃避監控犯案。
劉姓男子昨晚在警訊時坦承犯案,並供稱是因為壓抑不住習慣性衝動才會再犯案,全案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後諭知撤銷假釋,檢方並向花蓮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劉姓男子於今天再度送回牢籠服刑。
新聞來源:中央社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 ... 01123081018002.html
==================================================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47條(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98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另外現在還有所謂的"三振法案",就是說類似像這樣不受教的犯罪者,就會判得相當重,最重會是無期徒刑。
欲犯罪者請三思。
《 本帖最後由 黑色爵士 於 2009-3-29 22:53 編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