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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送養]寵物送養(MIX)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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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3 23:37:0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小故事:有12隻小狗在除夕的時候誕生在花蓮卻沒有妥善的照顧,所以希望善心人士能夠認養!
其他的小狗都已有善心人士照顧中,目前還有三隻小母狗,希望善心人士能夠跟我聯絡!
請先留言讓我確定你的身分之後再做進一步的聯絡!!(*須自行來帶狗*)


(介紹)
年齡:2.3個月大(2009/01/25出生)
性別:母
外表:土黃色
外表:黑色
外表:白色 耳朵為黑色 身上有斑點
品種:皆為MIX(混種)
狗兒的照片





若要領養請遵守以下約定:
1. 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 依法辦理犬隻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事項(貓咪無強制需入晶片但需於8個月大時施予結紮手術)。

3.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

5.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6.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9.當牠轉讓、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10. 認養之動物於二星期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請在此期限內與送養人聯絡處理。本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

11.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2. 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並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3.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 本帖最後由 拿鐵遇上愛 於 2009-4-3 23: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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