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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星之術既精且明,而應驗如神,但不可輕為人卜葬,為不當與而與之以地,是妄洩天機,轉折損自身
之福祿,故先賢有十不葬之誡,不可不三致意焉。
一 素不孝悌者不葬,凡不孝不悌者,其人必天良已泯,既不於生前奉甘旨,復不於生時表友于徒,於
已死之骸骨覓地安葬,其將以若是者,非謂欲得佳城以安親,實欲藉吉壞以佑本身之發達,則其心已悖
逆天理,斷不可與言地理矣。
二 積世怙惡者不葬,怙惡不悛之人,固已喪盡陰德,況復累世積惡之家,其不自隕滅者,既邀倖矣,
尚敢不顧天譴,而予之以地耶。
三 身為不善者不葬,世有陰險反覆,忘恩負義,巧取豪奪,誆騙奸淫,無惡不作,一善莫為之人,此
即禽獸其行,蛇蝎其心,倘予之以地,則何以彰天罰而昭世,戒也哉。
四 心術不測者不葬,其有口蜜腹劍,佛口蛇心,外飾偽善之貌,內懷險毒之腸,陰施陷害,架殃飛禍
,心地已自虧損,吉地焉可指予。
五 為非作歹者不葬,不畏法而偏違法,不講理而偏蔑理,棄信背義,不仁失德,如此為非作歹,悖禮
逆情者,焉可使得善地,以損吾德耶。
六 古墳舊墓者不葬,見他人之古墳舊墓,見其子孫之富貴興盛也,欲於墓傍隙地,附插其己墓於側,
既妨磚於舊壙,更破壞其原塋,如此損人利己之心,實有害於天理,殊不可予之以同意。
七 私用公山者不葬,公山者公有之山地也,爾以為斯吉地慾葬吾親人,亦曰斯公地吾亦有份,吾亦可
葬吾親,不獨引起爭奪,且將觸發事端,雖土面生植草木,安知地下無枯骨朽骸,庸師術士,切勿奢言
佳吉,致啟訟累。
八 來歷不明者不葬,遇有酷信風水之家,欲知其祖宗之德澤若何,其本人之品格若何,如果不明其行
善行惡,自以婉辭其邀請為宜。
九 信任不專者不葬,挨星法相地,其所棄取與諸法不同,即立向消水亦大相懸殊,苟其人朝信此而暮
信彼,昨聘甲而今聘乙,其游移不定,猶疑莫決,信任不專,辭之而已。
十 接待無禮者不葬,今人求師葬親,每便道相邀,或邂逅相約,或片語投機,即乞指地,凡斯皆抱其
生人發達之念,更非為其卜吉安葬之孝,且無尊師重道之心,不知孝子葬親,孰為輕重,雖千金致贈,
亦不屑予以地也。
地理之學,繼有人定勝天之驗,然而欲葬其親,以卜吉壞者,不思積德行仁,而惟佳城之是求者,見
其徒事心勞耳,果若此無德不仁者,而可以得吉地獲佳兆,則青囊一書,反為作惡者成符護,有是理哉
!此十不葬者,先賢之所以垂炯戒,而復寓賞善罰惡之旨於其間,世之操此術者,其慎旃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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