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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所謂公証=登記?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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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3 15:46:5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大家好~
想問一下~關於公証跟登記是一樣的?
跟另一半想簡單辦婚禮
想說找個時間公証
然後宴客就好
我媽說公証那天雙方要戴戒指
我想一下公証是在那個地方舉行?
跟登記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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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過了,胖胖也不見了,請大家幫忙找找,有看到盡快跟我連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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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3 02:34:07 |只看該作者
以前稱為公證結婚
但是現在已改成登記制
所以現在稱為登記結婚  要登記才算喔
傳統的那本結婚證書是好看而已  而是要以戶政事務所的登記資料為準
若需結婚證書 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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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3 09:44:40 |只看該作者
現在結婚採登記就可以了!!
可先上網下載表格填寫!
再帶雙方戶口名簿 印章 身分證 (大頭照可不帶<不想換照片的話>)
填好結婚證書 (需2位見證人<找好朋友幫你簽就可以>)
就可至各鄉政戶政事務所辦理!!
恭喜水水唷!!
結婚雖然很累!!
但是小弟個人認為有機會還是要體驗一下!!
會是以後很好的回憶唷!!
長輩說:
結婚所以會累就是要讓年輕人知道結婚不易
更要懂得珍惜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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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6 21:52:20 |只看該作者
公正一般都是在法院比較多吧!!
打電話去法院問一下就知道了,
公正完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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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6 13:39:56 |只看該作者

回覆 #7 兔咩咩 的帖子

謝囉~兔妹
今年4月辦完我妹的婚禮
現在辦自己的
感覺一切都很從簡
越簡單越好
甚至婚紗都不太想拍
我同事都說
會不會太簡單了點
我說沒辦法
我妹的婚禮搞的我自己好像也嫁過一樣
太累人ˋˊ
只希望一切快點定位
年過了,胖胖也不見了,請大家幫忙找找,有看到盡快跟我連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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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5 21:23:51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greenhyatt 於 2010-4-25 18:34 發表
公証不等於登記~明白了
那公証是去那舉行?
家裡?餐廳?戶政?法院?還是....
需要有誰陪賠同?
公証當天需要穿婚紗還是一般小禮服就可以@@


法院的公證處或是民間公證人都可以,

要不要戴戒指隨你高興(因為這跟禮俗沒關係),

準備身分證、印章(影本有的地方要自備,有的會在那邊幫你印)

然後要帶兩個見證人到場。
終於回到家了~~~~~~~~~~~~疲憊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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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5 18:34:57 |只看該作者
公証不等於登記~明白了
那公証是去那舉行?
家裡?餐廳?戶政?法院?還是....
需要有誰陪賠同?
公証當天需要穿婚紗還是一般小禮服就可以@@
年過了,胖胖也不見了,請大家幫忙找找,有看到盡快跟我連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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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5 08:29:51 |只看該作者
簡單來說就是,

光公證也不代表結婚,
還是要去補登記。

以登記來說: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才是重點。

所以戒指可以先拋在腦後沒關係。
終於回到家了~~~~~~~~~~~~疲憊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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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4 21:48:06 |只看該作者
公證結婚是以前集團結婚的儀式,如今公證結婚後不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登記是不構成婚姻效力的。例如前陣子憲兵排副在南部參加集團婚禮,有人告訴其涉嫌重婚罪,檢察官事後偵結不起訴處份,原因為該名憲兵排副未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你可以參加縣市政府或是公司行號或戶政事務所辦理的集團是婚禮,事後在跟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以下檢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配合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該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日傳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歸檔。尚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以個案函報本部研處。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適逢假日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六、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當事人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結婚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前項結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七、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預祝婚姻美滿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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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4 09:43:22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兔咩咩 於 2010-4-23 17:02 發表


登記就已經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了,
因為現在結婚是登記制,
不戴戒指也行,

可以上網先預約想要登記的日期/時間,
提前去當地的戶政事務所拿單張回家填寫(證婚人什麼的),
當天再拿過去辦理手續即可^^ ...


我媽跟我說
用公証的話
只是雙方帶個戒指就好
是去戶政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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