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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組織概述
布農族以父系氏社會,保持氏族組織之原始分組原則至為完整。其布農族原始部落群即六社群:卓社群、卡社群、丹社群、巒社群、人數最多的郡社群,以及早已被同化的蘭社群。這六個原始部落群構成五個氏族組織系統,後來五個舊部落系統已經過多次移徙而分散。
同氏族的人儘管遷離且分散於不同的部落單位中,惟其氏族之單位、名號及組織系統與社會功能,則始終保持不墜,他們也還遵守氏族的家法與禁忌。一直到今日,氏族仍是布農族社會最重要的社會單位。
布農族曾建立了最完整的大家族制父系氏族社會,家族是最堅強的共有財產和共同生活的基本單位。而一個部落通常是由兩個以上的大氏族聯合組成,同氏族間不婚且互助團結,氏族單位是維繫親族功能的中心。布農族是父系氏族社會,大體有聯族,氏族與亞氏族三級單位。
而氏族組織之次級單位,雖有新繁衍與分化,惟變動甚為緩慢而微弱,尚不至於破壞其原始組織系統。布農族族群之巒、丹、郡三社群為聯族組織,卡、卓二社群為偶族組織。聯族與偶族各包括若干個氏族,氏族之下又再分亞氏族。
布農族之氏族組織非常複雜,不同社群間又存有不同的差異,分為以下三級單位:
1.Kaviazc或Pataniag為同伴或同族之意,是最大之親族單位,相當於聯族,乃自同一原氏族所分裂出來之氏族群。
2.Katuszang siduk或Tastu-siduk,相當於氏族各有姓氏,為絕對禁婚單位與獵場所有單位,休戚相關,為共守禁忌之單位。
3.Tastu-kauman siduk或Katlulumaq,相當於亞氏族,顯然為後期自氏族分出來之次級親族群,亦持有亞姓,為更親密之親族群,為共有財、共榮共享之單位。每氏族內總有一原氏族之直系群,以原氏族之姓氏,布農族人稱之為某族直系即Tastu siduk tuza。
布農族部落是以地域社會為基礎的原始政治組織,亦即部落最基本的政治單位。布農族的社會結構以父系氏族為基礎,男性掌有極大的權力,因此,氏族是部落政治、經濟、宗教活動的基礎。部落為一自治聚落單位,新部落通常由舊部落之氏族分子,定居於某一傍溪山腹或台地上,建立成一個居住中心。其後同一部落系統(社群)或少數外來分子陸續加入,並建立「集會所」,逐漸形成一部落。
布農族之家族Tastu-lumak為氏族組織之基層單位。其基本性質是父系繼嗣,父系承繼,父長制,從父親居制,大家制。家庭構成分子,通常由兩世代以上之父系親屬分子及其配偶組成。布農族的家族是典型的大家庭制,一個家族以共同居於同一家屋,使用同一穀倉,在同一爐灶上炊食、共同工作共同享用為基本特質。
典型之布農大家族,常有三個世代以上之親屬三、四十人以上共同居住同一所大家屋內,每一對配偶分用一張床。以尊長指揮其卑幼輩共同工作、共同生活。昔時家人死亡即埋於室內地下,埋葬至無隙地時,即棄居另建新居,故家屬的關係至死亡以後仍形影相依。卓溪村耆老高萬生表示,昔日在拉庫拉庫溪山區家族的大型石板家屋內約有60人共同生活,所謂「一家人」對布農族而言,包括共同生活於一個家屋內的人,共同構成一個家。布農族的部落組織的結構要素與型態如下:
(一)家庭構成型態
家庭為部落基層組織之最小單位。布農族為父系大家族。
(二)地域組織
由住屋毗鄰集結而成的聚落,以及聚落單位與地域自治單位的配合結構關係,乃部落組織的基本結構要素。聚落組織單位及其住屋聚集現象,可分為數種組織類型:
1.聚居小聚落:聚落僅一、二家至三、五家。
2.集中小聚落:聚落住戶較多。
3.聯合聚落:由數個自然聚落形成,基於地域接近而形成。
4.小複合聚落:以一大社為中心,分出若干小社,其組織中心常在大社。
(三)生產關係的結構要素
(1)農業祭團
布農族人是以旱田耕作為主,耕作通常由「家」的經濟單位執行。布農各社群有大致固定的勞動互助單位,這種勞動互助由兩家,有時是三、四家,不拘所屬的氏族所組成。布農族的農業祭團是以部落為統一祭祀團體,以氏族為共行祭儀的祭團。
(2)祭儀團體
祭儀是以部落為單位所舉行,而以氏族司祭權。布農族在進行重要的農事之前,首先進行一連串儀式或禁忌。祭儀團體為全年儀式週期,在同一祭日舉行同一儀式程序及共同遵守同一禁忌的家團體。祭儀團體的重要性在於使農耕能夠正常運作。
(3)狩獵團體
狩獵組織常與戰爭組織相疊合,亦與土地所有制度相關連,而更加強了狩獵組織的重要性。布農族是以氏族為單位的獵團,獵場有一定的區域,氏族為共分獵肉的團體。
(4)漁撈團體
布農族人在河流捕魚是以部落為主體。各氏族有所屬的獵場,河流也有漁撈區。
年齡階層
布農族只有極為簡單的單純式通名分級制年齡組織,男女性的級名數相同,按照年齡長幼及身心發展分為六期:嬰幼兒期、童年期、少年期、青年期、成人期及老年期。嬰幼兒期與老年期為不受組織約束的時期。少年期開始接受教育訓練,青年期開始執行捍衛部落的任務。布農族並有少年入級式及青年入級式。
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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