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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組織概述
傳統的鄒族社會以大社為部落的單位,由一個「大社」聯合數個小社構成一個完整的部落。部落中以干欄式建築的「庫巴」(Kuba,男子會所)與赤榕樹為象徵。日治時代還存在為達邦、特富野、魯富都、伊姆茲四個「既分立、又聯合」的大社,但目前只剩下達邦、特富野還保有獨特的會所制度(小島由道,1918)。
目前阿里山Tsou基本上是由達邦與特富野兩大傳統部落系統所構成,透過大社統治小社這種傳統政治結構關係,而各自構成一個獨立自主的部落範疇。社會的組成方式呈現出一個主要中心、周圍環繞數個外圍小旁支的特徵;而中心與邊陲、主幹與旁支彼此之間,涵蘊明顯不平等的高低階序關係。這種組成原則,可以由部落一個中心大社、包含數個分支於各地的小社,一個主要家屋、包含許多個分支於各地的耕作小屋之建屋型制對應出來。(小島由道,1918)。
鄒族以父系氏族構成,而定居在一個固定地區的地域團體,其中心部落稱為大社,為最先形成的聚居單位,以庫巴(男子會所)為組織中心。但後來因為耕地的擴展,自大社移民到新開拓地,建立殖民部落即為小社。部落以長老會議為首,長老會議中最大氏族的長老為頭目,是部落會議的召集人,一切重要部落事務皆由部落會議來通過決定。部落會議的執行命令則由各氏族之族長來執行(小島由道,1918)。
依照傳說或早期文獻記載,位於高雄縣那瑪夏鄉的南鄒沙阿魯阿(Hla’alua)部落組織原採用集中的聚落型有嚴格的領袖制度、會所制度等。但在近百多年以前,因惡疫的流行,居民放棄原有部落而分散到山上居住後,固有的部落制度一方面因戰爭獵首的停止,另一方面由於平地行政系統力量的滲透,從此開始解體。也就是說,在散居的聚落型態形成過程中,部落制度也逐漸趨於鬆散(小島由道,1918)。
關於鄒族的社會結構,是呈現「一個主要中心周圍環繞數個小旁支,主幹與分支彼此有明顯高低階序關係」的二元對立同心圓特徵。這個社會特徵因鄒人崇尚中心、主幹、本源,以及過去的基本價值,而得以穩定化。在部落組織中的「一個大社包含數個小社」,「一個真正的家屋組成包括一個宗屋和許多個分散各地的耕作小屋」,「部落內眾位長老簇擁獨一無二的頭目」,「世系群中一個族長領導其族人們」,甚至「一個最高的天神超越其他神靈」,部落內「各世系群的『禁忌之屋』圍繞『男子會所』」等關係,都可以看出上述社會結構特徵與獨特的鄒思考模式。
鄒族傳統社會是以父系氏族及大小社聯合組織而成的,部落組織可分為以下幾個部份(王嵩山,1990;王嵩山,2001):
(一)大社
由幾個氏族聯合組成的。一個完整的大社是以父系為主的氏族社會,共有一個基層組織單位,以庫巴為部落組織中心。擁有庫巴、神樹、能夠舉行全部祭儀的社群,及擁有部落首長、長老會議等,才有資格稱為大社,也才是一個完整的政治實體。
(二)氏族
由幾個聯合家族組成。可能有血緣關係,也可能沒有血緣關係。同一氏族之間禁止通婚,亦即在同一氏族裡的各亞氏族間不能成婚。
(三)聯合家族
由幾個單一姓氏的家族組成,共有耕地、共有河流漁區、共有小米祭祀小屋(又稱粟祭屋)。
(四)單一式家族
由單一姓氏組成的家族,擁有一個獨立姓氏。Emo為最小之單位,有一個共同姓氏,原來居住於一個大房屋中,為財產共有之共同生活群。例如特富野社的安家是本家,由安家分出武家與楊家。而鄭家與田家又是安家的養子,因此安、武、鄭、楊、田等五家為同一氏族,不得通婚。達邦社的莊家與溫家、杜家與楊家共同一個小米祭屋,屬於聯合家族,亦不能通婚,獵區、漁區可共同使用(王嵩山,1990;王嵩山,2001)。
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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