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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砸人家的玻璃窗,並罵三字經,為什麼不是恐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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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21:06:43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案例:
高等法院有一則判決,有一個債權人到債務人的家砸玻璃窗,並罵三字經,但認為不構成恐嚇罪,這是怎麼一回事?

解析:
(1)按刑法所定的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事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所以,是不是心生畏懼,是要看被恐嚇的人有沒有害怕而定。

(2)本案債權人到債務人的家砸玻璃窗,並罵三字經,純粹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不還錢,表示不高興,並沒有恐嚇債務人的意思,所以,認為不構成恐嚇罪。

(3)但砸玻璃窗的部分,是毀損債務人之物,應構成毀損罪,如經債務人提出告訴時,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4)用三字經罵人,如在得共見共聞之場所罵人時,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如經債務人提出告訴時,會被判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

文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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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6 23:39:02 |只看該作者
假設如果對方不但是三字經
還外加類似恐嚇的言語(指不確定是否為恐嚇)
比如說再不環錢
下次就不是砸玻璃而已
卻沒有說可能會做什麼
這樣到底算不算是恐嚇呢
畢竟他沒有明確的做出恐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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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 00:00:28 |只看該作者
應該是要看是不是"貫犯"或者違法行為前有威脅,或者糾紛等等才有可能涉及恐嚇‧˙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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