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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斯蘭來臨之前,婦女被剝奪了繼承父母或丈夫遺產的權利。她們自己也被認為是死者財產的一部分。
遺產分配要公平
伊斯蘭來臨後,結束了婦女遭受的這種不公平待遇。伊斯蘭根據以下原則解決了繼承問題。伊斯蘭的第一原則是遺產分配要公平。第二原則是,盡可能廣泛地擴大遺產分配面,以此為手段,把財產分配給最有可能性的繼承人。
誰能繼承
伊斯蘭給妻子的權利是,繼承她丈夫的一部分財產,若妻子亡故,丈夫享有同樣的繼承權。伊斯蘭給父母雙親有繼承兒子或女兒一部分家產的權利。伊斯蘭給所有的孩子有繼承父親或母親一部分家產的權利。
伊斯蘭給祖父、祖母有繼承權,條件是死者的父母親已死。如果兒子已故,那麼,孫子代替兒子繼承。
在某些情況下,伊斯蘭給兄弟、姐妹有繼承權。在某些情況下,叔、姨和遠親同樣有繼承權。
債務與遺囑優先
根據伊斯蘭繼承法,一個人死後,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將財產分配給繼承人之前,要償還他的債務。償還後,履行遺囑,條件是任何繼承人不能包括在遺囑內,因為繼承人可以從遺產分配的總制度中得到利益。償清債及履行遺囑專案後,如果還有剩餘的話,將其分配給繼承人。
伊斯蘭規定,繼承人包括妻子、丈夫、所有兒子、全體女兒及父母雙親。如果死者的兒子死了,繼承人應包括孫子,女兒死了,繼承人應包括孫女(外孫?);父親死了應包括祖父,母親死了應包括祖母(公公?)。在有些情況下,伊斯蘭規定,繼承人還應包括兄弟、姐妹、叔叔、姑母和其他人。
立遺囑的條件
在有些非伊斯蘭社會裏,一個人可以隨意立遺囑。他可以剝奪某個兒子的繼承權或將全部財產送給慈善機構,結果剝奪了子孫和近親的繼承權,或將財產傾入一個人的私囊。
有關遺囑,伊斯蘭給立遺囑定了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遺囑的受益者不能是繼承人,因為繼承人沒有遺囑也可以繼承,還因為給繼承人立遺囑,通常會在這個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之間產生妒忌和敵意。
立遺囑的第二個條件是,遺囑中一個人不能繼承多於三分之一的財產。這種限制的理由很明顯;以准許將大多數財產給予其他慈善機構或個人的方式,剝奪近親的繼承權是不公正的。如果父親同意將他的全部財產送給一個慈善機構或一個朋友或僕人,這個人的感想如何呢?在全社會這種遺囑對家庭關係會起很壞的影響。
所有子女都有繼承權
有關繼承,伊斯蘭的另一原則是,給所有的兒子和所有的女兒都有繼承權。在有些非伊斯蘭社會裏,只有長子有繼承權。在另外一些社會裏,不管女兒,只有兒子有繼承權。伊斯蘭給所有的兒子和所有的女兒都有繼承權。伊斯蘭的這項指導性原則是平等而公平的,真正顯示了弟兄關係。
伊斯蘭規定,父母親死後,女兒可以分得兒子份額的一半。這種表面上的不平等是事實上的平等。伊斯蘭認為,男性比女性承擔更多的經濟責任。丈夫是對妻子和孩子負經濟責任的人。如果男性有更大的經濟責任,那麼,給他的遺產份額比女性更多,這是公平合理的。這裏,具有指導意義的伊斯蘭原則是完全公正的: 如果男性的經濟責任比女性重,那麼,他的經濟權力必須比女性的大。
父母親有繼承權
伊斯蘭認為,無論死者是否有孩子,父母親可以繼承財產。換言之,父母親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繼承。這裏,具有指導性的伊斯蘭原則是,父母──孩子忠效。父母親,為了孩子,做得多,犧牲也多,應該有繼承兒子或女子財產的權力。要求給予的人必須有獲得的權力。父母把大部分人生、時間和努力都給予孩子,結果,如果孩子夭折,他應當得到繼承孩子遺產的權力。
伊斯蘭認為,如果死者有一個或更多的孩子,父母任何一方應得六分之一的遺產。如果死者沒有孩子,父母就是唯一的繼承人,母親應得三分之一,父親應得三分之二。
妻子和丈夫有繼承權
伊斯蘭規定,丈夫死後妻子可以繼承財產,妻子死後丈夫可以繼承遺產。如果妻子死後時未留下孩子,丈夫可以得到她所遺留的一半財產,但若她死後留有孩子,丈夫可得財產的四分之一。
如果丈夫死後未留有孩子,他妻子可得其遺產的四分之一,但如果丈夫死後留有孩子,妻子可得他遺產的八分之一。當然,在所有的情況下,考慮繼承人之前,先要付清死者的欠債並完成他的遺囑。
所有遺產繼承法在古蘭經中詳細提到了。這裏所提的法律只是例子而已。所以, 就無需更詳細了。
繼承法和財產的重新分配
這裏,應該注意的是,在遺產分配中伊斯蘭使用一定的原則:
所有兒子繼承遺產的權力均等。任何一個兒子不得以任何原因有大小之分。
所有女兒繼承遺產的權力均等。
兒子的份額是女兒的份額的兩倍,因為男性對妻子和孩子負有更大的經濟責任。
繼承人不能包括在遺囑中,因為這可招致其他繼承人產生忌妒。
父母親有特殊的待遇,因此,應在各種情況下繼承孩子的遺產。
在各種情況下,孩子應繼承父母的遺產。
在各種情況下,妻子應繼承丈夫的遺產。
在各種情況下,丈夫應繼承妻子的遺產。
遺囑不能超過財產的三分之一。
在某些情況下,弟兄、姐妹、叔叔、姑母可以繼承遺產。
伊斯蘭的這些繼承法,目的是盡可能平等地、公正地、廣泛地分配財產。
來源:伊斯蘭之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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