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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官第十】
居士為官,不得為國使會合戰事。梵網經云:「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又不得非法制限。如梵網經云:「若佛子!皆已信心受佛戒者,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貴,破滅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復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立統官制眾,使安籍記僧。菩薩比丘地立,白衣高坐,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而反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寶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
夫居士為官,既有勢位,自當廣行法化。可佈告曰:「某某學佛,不食葷酒,不赴酒筵,不受私賄,不抑是非,不妄賞罰。凡爾軍民,悉應備知。」於辦案時,俟彼此對訊曲直後,即以佛法前因後果為之開導,並勸示今後宜知果報,依佛法國法作安善良民。凡見客時,除問答來意外,悉以佛法語客。署中人員,當於每星期晚間,以佛法因緣開導,各員無不奉行,並能免其詭詐。凡軍官對於兵卒,亦須如此,一則令心志純一,一則免擾國民。凡上級官對下級官,更好於受職之先,詢其能依佛法行否,能則與職,否則不授。凡出巡,或出外辦案,見其有可教者,即以佛法教之。對於紳商,除示國家社會正務外,悉與之談佛法並贈佛書,彼無不奉行。
凡在任時,宜勸地方多辦慈善公益。卸任時到,宜預先撰一學佛文,散布地方,若辭行然。任中正俸除應用外,當以之印送佛書。蓋人生在世,祇要能行己之志願,不必以財產授之子孫,子孫有能,自必能謀正業。否則,授以財產,反遺害子孫。試觀世之因受先人遺業,而怠惰廢業,敗家亡身者,可勝數哉?
或謂學佛者為官,若遇有應處死刑之罪犯,又奚如哉?答曰:「遇應處死刑者,若稍有可援之處,改處無期徒刑可也。萬無可援之處,雖處死刑亦不傷慈。蓋除一惡可全百善,並可以警一切。」但於臨刑之先,必須對彼講說因果、佛法及淨土等事。昔佛於過去世中,遇一惡人,捆綁百善將殺,佛見不忍,乃自願捨身還報,即將惡人殺之,救全百善,斯實一大慈也。何可以婦人女子之慈,擬佛法哉!更好處以徒刑,而自則時臨監獄,講演佛法,痛哭悲泣,懇切至極。如近年浙江各監獄之宣講佛法然,斯則眾犯無不受其化矣!
來源:學佛行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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