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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如下分析:
(1)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所謂詐欺是指欲使他人陷於錯誤,故意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情形。
詐術是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則是指相對人誤信行為人所主張的不實資訊為真實。
例如:
小明將自己線上遊戲的帳號及虛擬財物以一萬元賣給小華,然後再向遊戲管理公司謊稱密碼遺失,取得新密碼後隨即更改原帳號密碼,讓小華無法使用。
小明將虛擬寶物賣給小華,馬上向遊戲管理公司謊稱密碼遺失,即有故意犯罪的行為手法,而小華也誤以為可以得到虛擬寶物,就將一萬元付給小明,造成財產上損失,此為最典型的詐欺。
來源:聯晟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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