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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1-9-20 00:58 編輯
關於血親跟親等的計算跟之間的關係,在現行民法第967條到971條有相關規定(民法親屬篇),統合這5條規定,歸納出下述幾項規則。
直系血親
依據民法967條規定,從己身所出,或者己身所從出,都叫直系血親;舉例來說:
甲的父母,叫做己身〈甲〉所從〈甲的父母〉出,所以甲的父母是甲的直系血親。如果是甲的小孩,叫做從己身〈甲〉所出〈甲的小孩〉,所以甲的小孩也是甲的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
根據同法條規定,非直系血親,但是跟自己是出於同一個血緣的,都叫旁系血親;舉例來說:
甲的妹妹,並不是從己身所出,或己身所從出,所以並不是直系血親;但是,甲的妹妹跟自己都是出於同一個血緣〈皆是甲的父母所生〉,所以甲的妹妹是甲的旁系血親。
姻親關係
根據民法969條規定,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都叫姻親關係;舉例來說:
甲的妻子乙,那對甲的妹妹丙來說,甲是丙的血親,那乙是甲的配偶,所以乙對丙而言,是血親〈甲〉的配偶,所以乙丙之間,也就是嫂嫂跟小姑之間的關係是姻親關係。
甲的妻子乙,乙的父親丁,那丁對甲之間的關係是,配偶〈乙〉的血親〈丁〉,所以甲丁之間,也就是丈人跟女婿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也叫做姻親關係。
甲的妻子乙,乙的妹妹戊,戊的先生己,那甲對己在法律上的關係是,配偶〈乙〉的血親〈戊〉的配偶〈己〉,所以甲己之間,也就是我們一般俗稱的連襟之間關係,在法律上也稱作姻親關係。
關於親等關係:親等不論血親之直系、旁系或是姻親之直系、旁系,均有其親等。在法律上來說,與親屬之間的關係,是以親等來做遠近親疏的尺度標準,視親等的不同而賦予各別之權利與義務,同時「親等」也是民法第五編親屬,立法的依據之一。親等之計算方式,目前有兩種計算立法主義。分述如下:
一、羅馬法主義:
一個世代算一親等。直系血親的算法是從自己為準,由上起算至你欲知與他親等之親屬止。
舉例1(由下而上):
自己→父親(法律用詞為『一親等直系血親』)→祖父(法律用詞為『二親等
直系血親』)。
舉例2(由上而下):
自己→子女(法律用詞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孫子女(法律用詞為『二親
等直系血親』)以此類推。
另外,旁系血親之算法,則是從自己起算至與親屬之同源的直系血親止,再從同源之直系血親起算至親屬止,兩者相加世代數為你們的「親等數」。
一親等
┌───────────自己
↓
父母
│ 一親等
└──────────→兄弟姊妹
自己與兄弟姊妹之親等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以此類推。【我國採之】
二、寺院法主義:
其直系血親算法與前述者同;而旁系血親親等之計算,則迥然不同。簡言之,雙方數至同源直系血親之世代數,如相同者,則以此世代數為親等數;反之,則以世代數居多者,為親等數。【我國不採】
備註:姻親本來沒有血統關係,因為締結婚姻關係而發生之親屬關係,其計數親等為將自己放置在配偶的位置上,起算自己與姻親間之親等數。(參照民法第九百七十條)
關於血親關係:血親關係的發生,有一出生就發生的自然事實,稱為「自然血親關係」(參照)分為「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前者父子、祖孫;後者則有兄弟姊妹、伯叔侄、舅甥。另一種則是向法院遞書面聲請收養子女,准予者稱為「法定血親關係」或「擬制血親關係」。這兩者的權利與義務,不因是收養而非事實上有血統聯絡的法定血親關係,與自然血親關係的權利義務有所不同。唯一的不同處是,「擬制血親關係」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而相互間之血親關係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參照民法第一千七十七條)觀之,自然血親關係因出生而發生之血親關係,就無法向法院聲請終止血親關係,唯有死亡為其消滅原因。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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