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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信用卡被冒刷了,要付錢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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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5 10:02: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案例:

阿慧有二張信用卡,都已經使用好一陣子了,其中一張因為快到期了,銀行就自行再寄一張新的信用卡到辦公室給阿慧,一個月後阿慧收到這張信用卡消費的帳單,要阿慧付五萬元,阿慧覺得很奇怪,就向銀行表示自己沒有收到這張新的信用卡,怎麼會有消費款呢?沒想到銀行卻跟阿慧說:「銀行是按照阿慧原先申請信用卡所留下的地址寄送新的信用卡,這張卡有阿慧公司的簽收單,也有開卡紀錄,阿慧應該償還這些消費款。」另外一張信用卡,有天傍晚阿慧在逛街時皮包被偷了,一直到回家後才發現,阿慧馬上打電話給銀行辦理掛失,說時遲那時快,這張信卡在掛失前已被冒刷了二筆,共三萬元,一個月後銀行寄給阿慧的帳單竟也將這三萬元列入要阿慧付款,阿慧覺得很生氣就向銀行說:「我都已經掛失了,為什麼還要付錢呢?」究竟阿慧對這二筆信用卡消費款要不要付錢?



二、解析:

信用卡是申請人向發卡銀行申請核發,經發卡銀行進行徵信後核發給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取得信用卡後可以在與收單機構(例如: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訂有契約的特約商店,持信用卡消費使用,特約商店不得拒絕信用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消費。消費後,特約商店會定期將所有持卡人的消費帳單送給收單機構請款,收單機構確認無訛後,會先將消費款項付給特約商店,然後再向發卡銀行請款,發卡銀行付款後再向持卡消費的消費者請求付款。所以,持信用卡消費,一定要申請人自己持卡消費才要付款,這種契約在我民法上並沒有規定,屬於無名契約,但一般認為是屬於「委任契約」的一種。換言之,在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成立委任契約,持卡人為委任人,發卡銀行為受任人,委任事務為使用信用卡所產生的應付帳款清償事宜,發卡銀行請求持卡人清償信用卡消費帳款,就是請求償還因處理委任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為信用卡契約具有委任契約的性質,所以擔任受任人之發卡銀行在法律上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如果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例如:對特約商店為適當的監督,致特約商店人員對於持卡消費者所作的簽名,與信用卡背面的簽名用肉眼一看即明顯不符,仍同意消費時,不得向真正持卡人請求付款。目前許多發卡銀行在更換信用卡,都依照原先申請信用卡所留下的地址,但有時原申請人已不住在該處,致常發生更換的新信用卡被冒領,而信用卡寄到公司或公寓大廈,都是由收發室或警衛室代收,收到後有沒有真正交到申請人手上,也常起糾紛,而目前發卡銀行的開卡方式,都只是簡單的詢問申請人的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家裡電話,這些資料很容易被取得,街坊鄰居或是公司同事都很容易取得其他鄰居或同事的年籍資料,如因此發生盜領或盜刷信用卡的行為時,應該被認為發卡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持卡人不用付款。

至於真正持卡人將信用卡遺失的情形,實務上的發展有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發卡銀行通知特約商店前,被冒用所發生的一切損失概由持卡人負擔,第二階段是掛失二十四小時前被冒用的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二十四小時後始由發卡銀行負擔,第三階段是持卡人辦妥掛失手續前所發生的損,以負擔三千元或五千元為限。如果,您的信用卡已經用了好一陣子,趕快打電話跟發卡銀行問看看吧!

參考法條

◎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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