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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姓男子與妻子陳女離婚後,兒子某天車禍送醫,驗血發現血型與自己不符,經鑑定證實非沈男的親骨肉,陳女多年不倫戀才曝光。板橋地檢署今天依妨害家庭罪嫌起訴陳女。
據板橋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沈男與陳女結婚近20年,兩人育有2子,雙方在2年前離婚,今年7月間小兒子出車禍住院,經驗血發現血型與沈男不符合;沈男起了疑心,經親子鑑定、比對DNA,證實兩人無血緣關係,沈男才赫然發現養了16年的兒子,竟非自己親生。
沈男追問陳女後,得知陳女婚後5年就出軌,一直瞞著他與一名陳姓同事暗通款曲,兩人自民國83年起多次在公司辦公室及兩人住處發生性行為,期間陳女懷孕,生下的男嬰為陳男骨肉;沈男感到訝異又憤怒,控告陳女與陳男妨害家庭。
檢方偵辦期間,被告兩人均坦承犯行;沈男則強調「錯不在子」,願繼續撫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檢察官傳喚沈男的大兒子作證,兒子證稱曾多次目擊母親與陳男在房間獨處。全案偵查終結,依妨害家庭罪嫌,將陳女及陳男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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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份:
所謂通姦者,其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無論其為一夜情,還是繼續性的,也不管是否付費,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除構成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外,通姦之一方已違反貞操義務,破壞配偶間之信賴,致婚姻發生嚴重裂痕,無過失之一方配偶,得於知悉後6個月內訴請離婚。又所謂「與人通姦」,係指結婚後他方與人通姦者而言,若離婚後始發見婚姻存續中之通姦事實,亦可提告通姦罪。據此,沈男可以DNA鑑定結果向法院提起通姦告訴。
民事部份:
於本案新聞中,陳女卻於婚姻存續中與他人通姦生下非沈男之子女,按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此即為法律上擬制之規定,即為了人倫親屬間之法律安定性,以推定為婚生子女,避免法律關係不確定。而第2項即說明可以以反證推翻前揭所推定之事。
就本案中親子關係的鑑定是無庸至疑的,因為關於證據的問題,就只要做DNA鑑定就清楚了解小孩非為自己親生的。除了沈男有權利之外,陳女及小兒子兩位當事人亦可依此DNA鑑定報告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否定小孩為婚生子女之身分地位。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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