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41|回覆: 1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女懷孕要求假結婚後反悔 男訴請婚姻無效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1-12-9 00:43: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竹一名盧姓女子與竹科工程師交往,由於盧女已懷孕,於是與男友協議登記結婚,雙方也同時簽好離婚協議書,約定在小孩誕生後同時離婚。卻不料盧女事後反悔,不願離婚。男友於是向法院提出婚姻關係無效之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證人並未親自見證兩人有結婚真意,判決婚姻關係不成立。

法律教室:

舊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但在96年5月23日親屬編修正公布後,我國改採登記婚主義,新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

因此,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自97年5月23日起已修正為「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結婚登記」,至於舊法所規定的公開儀式已被刪除,新人結婚是否採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已經不是必須具備的要件。又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51號判例:「所謂二人以上之證人,祇須有行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為已足,不以證婚人為限。」故知結婚證人之要件需「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新人結婚時仍須依照前述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覓妥二人以上之證人在結婚書面上簽名。

本件聲請婚姻無效的官司,判決的重點在於「結婚證人簽名的效力」,兩名證人均係女方之同事,且與男方並不認識,亦未在場親見簽名,並無進一步確認男方是否有結婚真意,故即使雙方有到戶政單位辦理登記,卻因欠缺結婚的形式要件,致使兩人婚姻關係不成立。

實務上類似的案件層出不窮,大眾雖知結婚證書的格式要件,亦知道要辦理登記,卻時常忽略了隱藏在這些繁瑣程序中的法律知識。近年來結婚無效之訴,判決關鍵幾乎都是在「證人」,若證人雖於結婚證書上簽名,卻未確認當事人結婚之真意,仍不能說是符合「法定要件」而產生結婚效力。最常見的情況,夫妻各找自己的友人當證人,並分別各自請證人簽名,證人僅對當事人之一方的結婚意思有認識,卻不知曉他方的結婚意思,此時,證人的簽名就有爭議。

故最保障的作法,即是夫妻與證人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證人能夠確認彼此雙方的結婚意思,避免爭議。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智天使(八級)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你一理財,財就離你...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1-12-10 10:24:58 |只看該作者
男人都是一路貨,得手後就不再珍惜了XXXXXD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9 09:45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