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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辱罵公務員 被判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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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0 01:09: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辱罵公務員被起訴!

  台北地檢署一名女檢察官,日前在辦案訊問時,遭到一名來報到的女竊賊辱罵是流鶯,就連書記官也遭殃,被女賊用難聽的字眼辱罵。結果這名女竊賊又被檢察官依「侮辱公務員罪」,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本案件起訴書指出,今年41歲的周姓婦人,之前因為竊盜案件,被法院判處拘役20天。6月底,周姓婦人上午必須到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但是,當檢察官在訊問其它案件時,周姓婦人竟當場爆粗口,大罵檢察官「你很爛」,然後,她又轉而對書記官開罵說「你很醜」等話,因此,檢察官則請法警,將周姓婦人當庭逮捕。由此可看出,周姓婦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中的侮辱公務員罪。檢察官在訊問後,將周姓婦人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所謂簡易判決是指,經過檢察官審酌犯罪情節輕微,在被告有自首或依其他現存證據,已經足以認定犯罪事實時,可以聲請簡易判決,宣告科刑範圍以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刑法第140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當場」是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場所或現場,但不限於以當面為限,凡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的耳目所可及之處所或範圍內,皆包括在內。

而所謂侮辱,是指輕蔑而使人難堪之意,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予以輕蔑、諷刺者,即足當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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