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11-14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8760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4291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新北市發生一起醉漢闖銀樓借錢的離譜案件。這名身高190公分,體重90公斤的王姓嫌犯,前天晚上喝了酒闖進銀樓,一開口就要老闆娘「借」他5百塊,還威脅說不給就要用搶的,老闆娘偷偷報警逮人。
法律教室:
王姓男子正逢酒意之際進入銀樓,一開始是以「借」的名義欲跟銀樓老闆娘借錢,亦威脅說若不給就要用搶的,身型高大的王姓男子不思以己力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以前揭手法進行恐嚇索取款項,肇致銀樓老闆娘心生畏懼深,雖實際上未收取財務,但仍恐涉及刑法第346條第3項恐嚇取財得利罪未遂犯罰之。
恐嚇取財: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另刑法恐嚇取財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佈心之行為,然此危害之通知,並非僅限於將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加者,亦應包括在內。
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語、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以強暴、脅迫,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恐嚇」之範疇。
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裁判意旨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