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5-1-2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9302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5212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打破車窗因已使車窗不能再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車主,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之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取車內零件、財物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打破車窗是為竊取車內零件和財物,與竊盜罪具有方法和目的的關係,成立牽連犯,從較重之竊盜罪處斷(刑法第五十五條)。民事上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