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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中古車買賣相關糾紛案件數占消費糾紛類型第三名,坊間多數認為若要買車就要買新車,中古車買賣沒有保障。但是因為經濟因素,而又需要汽車作為代步工具的消費者,中古車成為另一個兩全其美的選擇。其實,買賣中古汽車就如買賣不動產一般,只要事先做好對市場行情的瞭解、對買賣標的物多加檢查、選擇信譽卓著的仲介業者或是交易管道,如此一來,中古車交易並不一定是件穩賠不賺的買賣。
當消費者看到一輛十分喜歡的中古車後,要簽訂買賣契約時,是整個交易過程中最為重要的階段,若是契約內容規範完善,將來若不幸有了紛爭發生,可以依據契約內容來論斷雙方權利義務。反之,若是消費者對於契約內容漫不在乎,只是簽名畫押了事,則將來一旦發生糾紛,則容易索償無門。消費者可能會問說,那我如何知道契約內容應該包括哪些呢?
對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基於消費者保護業務的主管機關立場,訂有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諸如契約審閱期間「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標的物詳細狀況記載「廠牌、場地、車牌引擎車身號碼、出廠型式年份、排氣量、顏色、交車時碼表里程數、交易次數、用途」、有無權利瑕疵、影響車況重大事項「曾否發重大事故、泡水車」、車價、付款方式、有無欠繳罰款、規費負擔等等,其他重要條款尚有「除本契約所示之保固責任外,出賣人並擔保本件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及罰鍰,均由出賣人負擔。」、「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出賣人給付不能者,出賣人應返還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若是以分期付款支付車價「買受人得隨時提前清償,出賣人不得拒絕。
買受人提前清償者,應按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出賣人不得加收手續費、提前解約金或其他任何費用。」等等。此份範本對消費者權益保障而言,是最低限度的保障,消費者可以要求中古車行使用這一份契約來簽約,並且確實填載交易內容,如此才不會受制於車行所訂定的不利條款,將來爭端解決也才有依據。關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可以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網站http://www.cpc.gov.tw/new.asp查詢並下載使用。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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