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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何姓婦人急著要兒子傳宗接代,但印尼籍媳婦嫁來台灣後才發現先生智障,不肯同房,某晚何婦竟協力壓住媳婦大腿,讓兒子硬上,媳婦怒告母子性侵;法官審酌何婦抱孫心切,與一般性侵犯意不同,但行徑不足取,又婆媳達成和解,媳婦當庭求情,判母子各二年徒刑,緩刑五年。
嘉義縣竹崎鄉六十五歲何姓婦人,生育一名輕度智障兒子已年近卅歲,急欲抱孫子,九十九年三月間透過仲介,讓兒子娶一名廿三歲印尼女子為妻,同年五月接回台灣同住,但印尼新娘發現丈夫智障後態度丕變,從此不太願意行房。
八月間某天深夜十一時許,這名老公又求歡不成,轉向母親傾訴,何母先罵兒子是笨蛋後,竟直接進入小倆口房內「強行指導」,把媳婦壓在床上並拉開大腿,讓兒子強行脫去妻子衣物,強迫她進行性行為,但最後兒子因為情緒太過緊張而無法勃起,何母才悻悻然作罷。
媳婦因而深受刺激,對婆婆與丈夫的離譜行徑無法忍受,事後報警求助,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將母子送辦,檢察官偵訊後依加重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而小倆口也於九月間離婚,婚姻僅維繫半年多。
法官審理,何婦是為求兒子傳宗接代才出此下策,與一般隨機犯案、約會強暴等惡性重大的性侵犯罪動機不一樣,犯後也深感悔意,並已賠償前媳婦廿五萬元而達成和解,前媳婦當庭也表示願意撤回對母子二人的告訴,並給予緩刑的機會。
法官並認為何男與前妻發生此強制性交未遂時是夫妻關係,而母子聯手僅一次強制性交未遂即犯重罪,其情可憫,且母子都沒前科,情輕法重,雖宣告最輕刑度仍嫌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再予以減輕刑責,因而判處母子各二年徒刑,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法律教室:
夫妻之間互負履行同居義務的責任,即夫妻應居住在一起,但沒有明訂夫妻之間應同住一房或一床之規定,同居並不代表夫妻雙方需住同一床。而做愛做的事時必須建立在雙方擁有自主權、兩情相悅之下所進行的,一方若遭受了脅迫、強行性交,雖為夫妻,也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但這部分和一般性侵並不同,有可能屬告訴乃論罪,因此訴訟進行期間也能和解撤回告訴。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9-1條規定:「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可知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於夫妻之間亦可能成立。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夫妻雖有履行同居之義務,然各自之性自主仍受法律之保障,倘一方違反另一方之意願而強行性交,自屬觸犯本罪。
一般人認為,跟妻子發生魚水之歡是很正常的情形,為什麼會有刑法問題,實務上認定只要違反本人之意願而為性交者,即符合上述刑法。
本案例中,何婦為求抱孫,竟罔顧媳婦意願協助兒子對其強制性交,雖其存在夫妻關係,但其違背媳婦意願強制性交仍觸法,惟法官顧及何婦與兒子乃係為傳宗接代而出此下策,與一般為滿足性慾之性侵犯的犯意不同,且亦已經與媳婦達成和解,故酌以減刑。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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