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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固定刑的目的是遏制犯罪、威懾罪犯、消除謀圖犯罪的念頭,保障每個人的生命、財産、名譽、貞操、尊嚴不受到侵害。
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在一地執行固定刑,對當地人來說,比降四十日雨尤爲有利。”
若不執行固定刑,那麽等於放棄了真主的律例,違抗了真主,縱容了犯罪,助長了邪惡。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爲私情不執行真主之法度者等於違抗了真主。”有些執法者往往不注重犯罪者所犯的罪惡,而顧及對他實施的懲罰,心慈手軟不執行法度。所以,《古蘭經》鄭重說明這種行爲有悖於正信。因爲正信要求每個人遠離罪惡,整個社會充滿文明和諧。真主說:(淫婦和姦夫,你們應當各打一百鞭。你們不要爲憐憫他倆而減免真主的刑罰,如果你們確信真主和末日。叫一夥信士,監視他倆的受刑)(《古蘭經》二四:2)。
寧可珍惜社會安寧,決不願憐憫罪人而免刑,嚴明法紀能阻人行奸犯科,通法之人往往錯懲該免刑之徒。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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