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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夥人共謀殺害了一人,那麽,他們統統都要抵命,無論他們的人數多少,即使每個人都未直接參與殺害。
《穆宛塔聖訓集》中有:漢塔布之子歐瑪曾讓合夥謀殺了一人的一夥人抵了命,並說:若薩那地方的人共謀殺了一人,那麽,我一定統統處死他們。
沙菲爾派、罕伯裏派主張:如果每個人都參與了謀殺行動時,那麽,大家都要抵命,儘管其中一人動手殺了人,如果每個人都未參與謀殺行動,那麽,誰殺誰抵命,其他共謀者不抵命。
馬立克主張:如果一夥自由民故意殺了一個自由民,幾個女人殺了一個女人,幾個奴隸殺了一個奴隸,那麽,他們都要抵命。大部分學者主張,若一夥人共同殺了一人,則他們須得抵命。這正是維護人們的利益所在,因爲規定抵命的作用是讓所有的人更好的活下去。若一夥人殺了一人而不抵命,那麽,所有想殺人的人就會與同僚合夥殺人,這樣下去,殺人抵命的律例就失去應有的效用。
伊本·祖白爾、祖胡勒、字面派學者主張:如果一夥人共謀殺了一人,則大家都不抵命。真主說:(以命償命……)(即一人償一人的命)。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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