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296|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其他] 怎樣對待致人創傷者或拿用他人財物者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4-2 14:46: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若一人致傷他人或拿用了他的財物時,受害者一旦有機會是否擅自致傷他或拿回自己的財物?衆學者對此問題有幾種主張:古爾圖布說:受害者致傷他或拿回自己的財物是正當的,可行的,無論受害者怎樣行使自己的權利都不算賊,這也是沙菲爾、馬立克的主張。因爲這種行爲不算爲欺詐,只是行使了自己的權利。紮比爾的傳述:穆聖說:“你應當幫助你的行虧的或受虧的弟兄。也就是說,從行虧者身旁討回被行虧者的權利,這就是對他的幫助。”阿依舍的傳述:吾琪白的女兒鑫德來見穆聖說:我的丈夫艾布蘇福揚是個吝嗇者,他不給我和孩子們足夠的生活費,我偷偷的拿他的儲蓄,對此我是否有罪?穆聖說:“你可以合理的拿你和你孩子們夠用的。”穆聖只允許她拿使她夠用的數量。真主說:(誰侵犯你們,你們可以同樣的方法報復誰)(《古蘭經》二:194)。此段經文說明了抵償的關鍵性。但受害者從侵害者身旁拿回非同類的財物的問題,衆學者有異議;有的學者主張:未經法官的判斷,不能擅自拿回非同類的財物。

沙菲爾有兩種主張:1、根據類比,找到同類財物時,可以擅自拿取;2、不得擅自拿取,因爲財物的類型不同。有的學者主張:估計財物的價值,拿相應的數量。這是最合理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7 13:38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