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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見證休妻
衆法學家主張:不請人見證休妻,休妻有效。因爲休妻是男人的權利,不需要讓人見證實施自己的權利。請人見證休妻的做法是無聖訓、遺訓教法依據的。
什葉派的法學家對此有異議,他們主張請人見證休妻是休妻有效的條件。真主說:(……你們當以你們的兩個公證人爲見證,你們當爲真主而作證)(《古蘭經》六五:2)。
堆布勒思說:顯而易見真主已命令請人見證休妻。什葉派的法學家主張:請人見證休妻爲當然,也是休妻有效的條件。
請人見證休妻爲當然,無人見證休妻無效
請人見證休妻爲當然,見證是休妻有效的條件,持此主張的學者中有聖門弟子阿裏,胡索尼之子儀姆蘭,有人向阿裏請教關於休妻的問題,他說:象真主所命的那樣,你請兩個公正的男人作了見證嗎?他說:沒有。阿裏說:你回去重新休妻,你的休妻無效。《艾布達吾德聖訓集》中有:有人請教胡索尼之子儀姆蘭,我休了妻子,然後我與她複婚,同了床,我休妻、複婚時,未請人見證,可以嗎?他說:你沒按聖行休妻,複婚,你應請人見證休妻、複婚。你不可再犯。蘇優推說:《古蘭經》六五章二節經文的含義是無論結婚、休妻、複婚都要請見證人。伊本·西林的傳述:一人請教胡索尼之子儀姆蘭,他休妻未請證人見證,他複婚也未請人見證的問題,伊氏說:那人做的真糟糕啊1他的休妻是新生異端,他的複婚是沒遵從聖行,他應請人見證休妻、複婚,並求主恕饒。伊氏之所以注重這一問題,是因爲他主張請人見證休妻爲當然,不請人見證休妻爲違抗主命的罪行。艾布哲阿弗勒巴給熱說:天經、聖訓規定的休妻是男女分居後,女人來一次月經,潔淨後同房前請兩個公正人見證休妻。女人結束三次月經期前,丈夫最有權利和她複婚,所以,沒按這些程式的休妻是荒謬的,無效的。哲爾弗勒灑吉格說:未請人見證的休妻是無效的。什葉派的伊麻木派主張:由兩個公正人見證休妻是休妻有效的條件,否則休妻無效。真主說:(……你們當以你們的兩個公證人爲見證,你們當爲真主而作證)(《古蘭經》六五:2)。按經文的字面意義,請人見證休妻,可定爲當然,而有些學者定其爲可佳,這是毫無依據的,越出了教法之原理。
阿塔伊主張:根據經文沒有兩個公正人的見證不許結婚、休妻、複婚,但有緣故者例外。因爲請人見證休妻爲當然,而且休妻和結婚一樣,見證的條件也一樣。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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