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22|回覆: 2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50人練氣功遭反鎖 怒告寺廟妨害自由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5-24 00:34: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50人練氣功遭反鎖 怒告寺廟妨害自由

  某禪寺平日住有10名出家師父,2名在家眾,禪寺免費提供場地給某位氣功老師,供氣功學員活動,氣功活動時常拖到9時、10時才結束。師父們每天凌晨3時30分要起床,因此晚上8時30分就要休息,但氣功活動時常干擾師父們生活作息。
  去年新住持上任屢次和氣功老師協調,希望活動能提前到8點30分結束,但氣功老師堅持最早9時。案發前一週,師父們已告知氣功學員晚上9時就會關門。住持在今年5月12日晚上9點,見學生依舊沒有打算離去,即與該寺當家以鐵鍊纏繞寺廟大門並上鎖,使氣功師及學員受困在內。而後氣功老師等人打電話向寺廟管委會主任求救,使用油壓剪才脫困。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之罪,均係以人之自由為其保護之法益。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所稱之非法方法,已包括強暴、脅迫或恐嚇等一切不法手段在內。因之,如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繼續中,再對被害人施加恐嚇,或以恐嚇之手段迫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則其恐嚇之行為,仍屬於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應僅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新聞中主持和該寺當家等以私刑拘禁剝奪學員們行動自由行為,則住持及當家等之所為均屬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

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妨害他人自由之概括規定,故行為人具有一定目的,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除法律別有處罰較重之規定(例如略誘及擄人勒贖等罪),應適用各該規定外,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已達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祇成立本罪,不應再依同法第304條論處,誠以此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低度行為,應為剝奪人行動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能以其目的係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認為係觸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及第304條第1項之二罪名。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Rank: 2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2-5-24 15:33:01 |只看該作者
兩者皆有錯 只是寺廟人員處理的太不妥了

Rank: 7Rank: 7Rank: 7

狀態︰ 離線
3
發表於 2012-5-24 20:36:08 |只看該作者
不要外界就ok幹嘛弄壞關係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5 16:39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