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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罵小三不要臉 外人聽不到不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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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5 15:59: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罵小三不要臉 外人聽不到不起訴

  陳姓女子不滿丈夫外遇,侵門踏戶到小三李姓女子住處辱罵她「下賤、不要臉」、「白天睡我老公,晚上睡其他男人」,被李女控告侵入住宅與公然侮辱。苗栗檢方偵辦後,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起訴,公然侮辱部分,因陳女是在屋內罵小三,外人聽不到,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偵辦發現,李女住處雖然兼做她與劉某的工作室,但當時已是凌晨3點多,並非一般辦公時間,陳女的丈夫,即劉某雖與李女具有合夥關係,但陳女沒有業務上的需要,侵入李女住處,不具正當理由,因此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起訴。
  不過,也因為侵入住宅,使得陳女免於公然侮辱刑責。因為檢察官認為,當時陳女已侵入李女住處,是在私人住宅內罵人,不符合公然侮辱罪要件。

法律教室: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為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係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而言,但如出於有權搜查之職務上行為,自不能謂為無故侵入。侵入住居罪係為告訴乃論之罪,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該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在保護住宅之自由及安寧權,遂在未經他人同意情況下,貿然進入他家,便有觸法之虞,須小心。

又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易言之,需在有不特定多數人在場並共同看見及共同聽聞始算之,否則,僅在一空間中僅有當事人兩人在場並聽聞則不構成之。另,「侮辱」,係指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並亦會參酌是否為社會上一般人皆常用之用語或認知來評斷之。

就上開案例,陳小姐未經李小姐之同意侵門踏戶到李小姐家,以侵犯李小姐之住宅自由及安寧權,並且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要件,遂,檢察官得於偵查後向陳小姐以無故侵入住宅罪起訴之。另外,陳小姐辱罵李小姐「下賤、不要臉」、「白天睡我老公,晚上睡其他男人」等話語係在李小姐家中,當時並無其他人在場,遂並不符合公然(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要件,故並不該當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遂得獲不起訴之處份之原因所在。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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