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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老公偷吃 拍裸照威脅
郭婦與小他七歲的老公黃男,近來因為三名孩子的教育問題常常意見不合,甚至吵架。因而懷疑黃男外遇,檢查他的手機通聯紀錄,發現黃男的手機有不明女子的來電。老公只說同事、朋友,郭婦出言規勸,反遭嚴厲駁斥,認為郭婦疑心病重;郭婦心生一計,趁黃男睡覺時候偷拍裸照,以郵件寄至黃男上班處所,還申辦手機門號,發2通簡訊恐嚇。簡訊寫到要拿回裸照及底片,要準備100萬元,否則公開散播和寄送給其他同事,想藉此讓老公認清情婦的真面目。黃男以為遭人以針孔偷拍,嚇到不敢上班,上警局提告恐嚇取財。警方調閱通聯紀錄,發現是郭婦搞鬼,黃男以家庭和諧撤銷告訴,郭婦仍依送法辦。
法律教室: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聞中郭婦懷疑黃男有外遇,憤而拍攝黃男的裸照,恐嚇黃男索取100萬元;目的係以希望黃男因此與情婦分開,並非眞的想要100萬元。郭婦的行為恐有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未遂犯。
●恐嚇取財既遂 vs 未遂
恐嚇取財的構成要件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須有恐嚇行為且須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恐嚇取財罪」,以「已否取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區別之標準。如果被恐嚇的人未交付財產,或是預先報警埋伏,等到交錢時馬上逮捕,都算是「恐嚇取財罪未遂犯」。
非告訴乃論,司法單位發現犯罪事實,即應主動進行偵查審判,不待任何人提出告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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