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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9 01:14: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接受酬謝金的教律依據

真主說:(他們說:‘我們丟失了國王的酒杯;誰拿酒杯來還,給誰一馱糧食,我是保證人。’)(《古蘭經》十二:72)。穆聖曾默許用《古蘭經》開端章作禱文治病的門弟子,接受了酬謝金。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接受酬謝金,所以,幫人幹活時可以事先不講明酬謝金和幫人所幹的工種,而酬謝者與被酬謝者到場木是條件,其他契約中則不然。

酬謝協定是一般性協定,任何一方可以不履行。被要求幫忙的人有權在工作前解除協定。同樣,在幫人幹活期間,情願不要酬謝金時,他可以解除協定。如果幫忙者已開始工作時,被幫忙者無權解除協定。伊本•哈茲姆等法學家主張:不許對幫忙者給酬謝金。如一人對一人說:如果你給我找來我的被逃跑的奴僕,我給你一枚金幣。或說:你幫我做如此、如此的工作,你會得到一枚銀幣,然後,那人照辦。或他大聲宣佈讓人見證:誰幫我做如此如此的工作,他會獲得如此的酬金,象這種情況下可以不給酬金。假若被幫忙者履行諾言而支付了酬金,那麽則爲可佳。部分法學家主張:被幫忙者必須給幫忙者支付酬金。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履行各種約言……)(《古蘭經》五:1)。又說:(他們說:我們丟失了國王的酒杯;誰拿酒杯來還,給誰一馱糧食,我是保證人)(《古蘭經》十二:72)。況且穆聖曾默許用《古蘭經》首章做禱文治病者的門弟子接受了被幫忙者所給的羊,做爲酬金。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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